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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20 信息来源:查看
     第一条 为了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安全,维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农合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新农合日常监管,保障新农合制度规范运行。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
第四条 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农合管理经办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规:
(一)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参加新农合,或者拒绝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新农合的;
(二)拖延发放或扣留参合农民新农合证件的;
(三)丢失或者篡改参合缴费记录、享受新农合待遇记录等新农合信息系统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四)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时限报销参合人员医疗费用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新农合补偿方案的;
(七)违反规定扩大或者缩小补偿范围、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比例的;
(八)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或拨付资金的;
(九)截留、挪用、骗取或者指使、授意、串通他人挪用、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十)出具虚假证明的;
(十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核、监管职责,造成不良后
果的;
(十二)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十三)其他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合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规:
(一)违反规定滞留参合证件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垫付参合人员报销费用的;
(三)未按规定提交参合人员就医数据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核对参合人员身份,造成冒名顶替违规补偿的;
(五)未按照入院、出院标准收治患者,或不当招揽病
人的;
(六)未按照规定及时转诊,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处方管理办法》,不合理检查、用药和治疗的;
(八)未按照规定执行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或使用自费药品、材料及诊疗项目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九)违反规定扩大或者缩小补偿范围、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比例的;
(十)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并进行新农合报销的;
(十一)违反规定,串换药品、材料、诊疗项目,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进行新农合报销的;
(十二)骗取或者授意、指使、串通他人骗取新农合基
金的;
(十三)伪造、更改、损坏、丢失参合人员就诊资料的;
(十四)出具与新农合有关虚假证明的;
(十五)不服从或不执行新农合管理部门、经办机构依法作出的制度规定的;
(十六)其他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六条 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对新农合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新农合经办机构受管理部门委托,可以直接对新农合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同级新农合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依法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对媒体披露、上级交办、下级反映、群众举报、日常审核和检查中发现的新农合违规线索,应当认真调查处理,书面报告或反馈查处结果。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或投诉,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
第九条 新农合管理部门调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调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对可能转移、隐匿或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调查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条 现场调查时,应做好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共同签名。被调查对象有异议时,可在调查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被调查对象拒绝签名的,由2 名以上调查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注明被调查对象拒绝签名的情况 ,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
第十一条 被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销毁相关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相关情况的;
(三)妨碍、阻挠、暴力对抗调查活动进行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提交给新农合管理部门。新农合管理部门根据事实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四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 新农合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述违规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述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新农合经办机构依据协议核减相关资金,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新农合服务协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对直接负责的医务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 参合人员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由新农合管理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责令追回违规资金,并缴入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新农合违法违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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