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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07/29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及时筹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绩效,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0〕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参合登记管理

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农村中小学生应当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进城务工的农民及随迁家属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各地要规范参合人员的身份识别和信息管理,通过网络联接建立新农合与城镇医保动态化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参合(保)人员身份信息比对,消除重复参合(保)现象。

各地要规范新农合筹资缴费流程,做到个人缴费、参合登记同步进行,在收缴个人参合费用的同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收取的个人缴费资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解缴至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并发给参合人员合作医疗证(卡)。加强合作医疗证(卡)管理,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实身份,做好缴费、制(发)证(卡)和就医结算工作,引导参合人员妥善保管合作医疗证(卡),任何单位和他人不得扣留、借用。鼓励各地采取定时间、定地点、定标准的“三定”筹资方式,集中收缴参合费用。

各新农合统筹地区要根据每年2月底前个人实际缴费并划入财政专户的资金数额,确定本年度参合人数。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要根据确定的参合人数,于每年7月底前将本年度应拨付的地方补助资金(含省辖市补助和乡镇财政补助)及时、足额拨付到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各统筹地区卫生、财政部门要于每年8月底前将当年结算资金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超过规定时间未报送申请省财政补助资金有关材料的,省不予结算;未足额划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以在规定时间内当地实际到账的补助资金数为准。省根据各地上报的个人缴费到账凭证、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账凭证等申报材料,核定各统筹地区实际参合人数和补助资金到位率,结算省补助资金。如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未按规定时间足额到位以及参合人数不实的,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足。

二、规范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

各市要加强对统筹地区的指导,以市为单位形成基本统一、规范的补偿方案,做到各统筹地区在起付线、封顶线、报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县外定点机构补偿比例等方面的统一,允许在统筹区域内设定的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略有差别。补偿方案既要防止“收不抵支”,也要防止结余过多。新农合基金出现“收不抵支”和累计结余为负数的统筹地区,要认真分析超支原因,及时调整补偿方案,强化医疗费用控制和监管。补偿方案的调整,需在综合分析历年补偿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筹资标准的提高,进行科学测算,受益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高要与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继续实施有利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和基本药物使用的报销政策。适当提高县外住院补偿起付线,合理确定报销比例,引导参合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加强门诊补偿方案与住院补偿方案的衔接,采取住院补偿低费用段报销比例与门诊报销比例一致,或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起付线的做法,控制门诊转住院行为。各地要切实将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合人员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基金结余不能用于冲抵下一年度人员个人参合缴费,不得向参合人员返还现金。

要做好新农合补偿与公共卫生项目和相关减免优惠政策的衔接,设有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血吸虫病防治”、“慢性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项目,救治经费必须首先按照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政策或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剩余部分的医药费用再按照新农合规定补偿。不得以新农合补偿代替财政专项补助,不得用新农合资金冲抵其他专项资金或填补其他资金缺口。

规范县外就医转诊制度,完善急诊等特殊情况异地就医的限时备案管理办法。可采取设置不同报销比例等形式,引导参合人员主动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县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经办管理新农合业务,配合新农合经办机构做好即时结报、参合患者就诊信息核查和统计上报等工作,确保异地就诊信息核查渠道通畅。

三、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特别是对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监管的重点要进一步延伸到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严格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由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协议管理,通过谈判将服务范围、出入院标准、临床诊疗规范、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医疗费用控制、目录外用药控制、开展即时结报、网络支持及统计上报、就诊信息协查等纳入协议范围,明确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有责任向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供真实信息,协助核实住院病人情况。

定期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将次均费用及其增长幅度、平均住院日、目录内药品使用比例、住院人次数占总诊疗人次比例、实施按病种付费的病例数等指标纳入考核内容并加强监测预警。考核不合格者,可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扣减即时结报回付款、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等措施。考核结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舆论监督。建立医疗机构考核档案,积极探索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财务人员须认真核对参合就诊人员的合作医疗证(卡)的有效性,核实身份信息,不得为冒名顶替者办理门诊及住院手续。贯彻知情同意原则,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须履行告知义务。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降低入院标准、扩大住院范围,不得在开具处方和报销时将目录外药品(或诊疗项目)篡换成目录内药品(或诊疗项目)。

对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通过虚增住院天数、虚报门诊、住院、体检人次,挂床住院,伪造医疗文书及报销凭证套取新农合基金的,一经发现要按照《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资格直至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对违规医务人员可依法吊销执业资格,通报相关违规行为。

四、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

各地要认真总结支付方式改革试点的成效与经验,加强培训与指导,全面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在县级医院,要以实施按病种付费为重点,结合实施按床日付费或按人头付费等配套改革措施,做到支付方式改革机构和病种全覆盖,全面调控县级医院住院费用水平。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强有力的管理措施,督促县级医院配合做好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在乡镇级医疗机构,要统筹考虑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积极推进门诊总额预付制改革。强化绩效考核措施,稳定乡镇卫生院住院率,防范住院病人流向出现异常波动。

各地要通过新农合支付方式的引导和制约机制,推动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要建立监测评价机制,对医疗机构实施支付方式改革的效果要进行跟踪考核,制定奖惩措施,加大工作督查力度,保障支付方式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开展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应当积极协助本地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完善医疗收费与按病种付费等相关衔接工作。开展按病种支付方式改革试点的医疗机构制订的具体临床路径要充分考虑当地医疗实际、医疗机构自身的服务能力和新农合等各项医保基金的负担能力。

五、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新农合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参合人员医药费用补偿以外的任何支出,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要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按年度编制新农合基金预算,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要规范票据管理、现金管理和资金划拨流程。

农民个人缴费应当及时缴入财政专户,不具备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条件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但一个统筹地区至多开设一个收入户,并按期将收入户存款及利息汇缴财政专户,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新农合财政专户及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要直接计入或定期转入新农合财政专户。各统筹地区设立新农合收入户、支出户要报省级财政、卫生部门登记备案。

要健全新农合基金的内部审计和督导检查制度。财政、卫生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定期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各统筹地区要重视发挥审计作用,定期邀请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新农合审计工作,强化外部监管。

六、规范新农合经办机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要建立起有效的管理经办制约机制,各统筹地区要制定工作计划,在限定的期限内,将乡镇一级的新农合管理经办与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相分离。实行县级经办机构向乡镇派驻经办审核人员的做法,通过异地任职、交叉任职等形式,确保经办人员的独立性。

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规范设置会计、出纳、审核、复核、信息统计、稽查等岗位,并明确职责分工。会计、出纳、审核不得互相兼任,审核和复核不能由一人完成,不得由一人办理基金支付的全过程。

要规范审核流程,采取网络实时审核与费用清单事后审核双重措施,对病人、病历、处方、收费的真实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综合审核并定期复核。严格票据审核,必须使用就诊票据原件报销。建立健全稽查制度,通过电话查询、入户回访等方式,对参合患者尤其是异地就医或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参合患者进行跟踪核查。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变更支付项目、扩大报销范围、降低或提高补偿标准,严禁虚列支出、提取或变相提取管理费。

定期开展培训,提高经办机构经办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对经办机构的绩效考核,将组织机构设置、财务会计管理、审核报销程序、稽查监管、公示落实、档案管理、信访受理等纳入考核范围,奖优罚劣,调动经办人员积极性。

各地要进一步充实新农合管理经办队伍,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保障经办机构的基本服务条件、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职能和业务量相适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专人或专门的处室负责新农合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专门的经办机构,强化管理经办队伍建设。各地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但不得将基金用于支付商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用。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和规范指导,保证基金安全。

七、加快推进新农合信息化建设

各统筹地区要加快推进新农合县级业务系统升级改造,实现本地业务系统与新农合省级信息平台的对接,进而实现与新农合省级联网医院的联接。加快推进新农合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报工作,将符合联网即时结报条件的三级医院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统筹地区合管办、联网医院要做好转诊业务数据的标准化工作,保证转诊就医信息实现资源共享。要加强新农合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制度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新农合信息和网络安全,防范信息泄露。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主动提供标准化数据接口,实现与新农合信息系统的无缝连接,按规定向新农合信息平台上传参合人员就诊规范化数据信息,保证新农合病人即时结报。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依托省、市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定时或定期上传出院病人规范化信息(含患者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入出院日期、疾病诊断、医疗费用等),尽快实现就医信息联网审核和查询。有条件的地区要通过推广使用参合“一卡通”等可识别身份的信息化凭证等方式,防范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

八、严格执行新农合三级定期公示制度

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村委会要在醒目位置或人口集中的区域设置新农合公示栏,有条件的地区要同步实行网上公示。经办机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新农合基本政策、政府补助政策、个人缴费政策、报销补偿政策、基金收支情况、大额费用补偿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定点医疗机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报销补偿政策、报销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就诊转诊流程、个人补偿情况等;各行政村要将本村参合人员获得补偿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

公示内容要及时更新,参合人员补偿情况要每月更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公示制度落实到位。要注意保护参合人员隐私,不应公示患者的疾病名称等信息。对省外就医者,可实行先公示后补偿。要进一步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建立信访内容核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九、加强协调配合,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农合基金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基金管理作为新时期新农合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统筹地区卫生部门负责人是新农合综合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审计、公安、监察等部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欺诈新农合基金的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准确掌握新农合运行情况,及时排查和消除基金安全隐患。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加大对贪污、挤占、挪用、骗取新农合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出现新农合重大管理问题,要追究统筹地区卫生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及玩忽职守或渎职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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