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卫规〔2022〕18号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委对《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进行了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经评估,这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相应延长,并配发新文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14日
附件:
市卫生健康委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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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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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号(原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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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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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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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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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卫规〔2022〕19号(沪卫计规〔20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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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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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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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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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卫规〔2022〕20号(沪卫计规〔20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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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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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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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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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卫规〔2022〕21号(沪卫计规〔20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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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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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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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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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卫规〔2022〕22号(沪卫计规〔201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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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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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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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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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卫规〔2022〕23号(沪卫计规〔20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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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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