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加强违法违规线索收集,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医保领域突出问题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内容
(一)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的: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变造、隐匿财务票据、医疗文书等有关资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盗刷和冒用参保人员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上传虚假医保结算信息的;
3.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4.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5.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6.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暂停协议机构、非正常营业机构提供刷卡记账和费用结算服务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8.虚记多记医疗费用的;
9.采取免费接送、免费体检、免费食宿、减免费用或返还现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诱导参保人就诊或办理住院的;
10.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二)定点药店有下列行为的:
1.盗刷、冒用参保人员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上传虚假医保结算信息的;
2.为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卡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充值会员卡等非医疗物品的;
3.收集参保人医保卡为参保人套取现金的;
4.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暂停协议机构提供刷卡记账和费用结算服务的;
6.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7.采取不正当方式招揽、诱导参保人购药的;
8.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三)个人有下列行为的:
1.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参与或协助定点医药机构欺诈骗保、倒卖“回流药”;
2.非参保人员骗取医保资格或协助非参保人员骗取医保资格;
3.诱导参保人参与骗保;
4.非法收集参保人医保信息虚假报销或盗刷套现;
5.冒用他人医保凭证就医购药,或转借医保凭证供他人使用;
6.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7.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8.其他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四)涉及医保部门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
1.贪污、侵占、挪用医保基金;
2.内外勾结骗取医保基金;
3.利用“两定”机构资格准入、资金拨付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
4.违规办理医保待遇、违规支付医保费用造成基金损失等;
5.其他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须知
1.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采取信函、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时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举报人对所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对谎报或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泄露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惩处。
举报途径
举报电话:0577-88880708(受理时间为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电子邮箱:ybys000000@163.com
来信来访:书面材料邮寄至温州市学院中路303号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1005室,或亲自前往温州市医疗保障局举报。
奖励标准
举报人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3〕10号〕文件精神,按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基金奖励,举报奖励金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20万元。
注意事项
1.反映问题线索需说明反映对象、发生时间、具体问题,如有相关证据材料,请一并提交;
2.反映内容应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领域相关,举报人需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鼓励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进行举报、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医保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4.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