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广大参保人员享受用药服务的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2020年度第二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申请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条件
(一)位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持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
(二)近一年内(营业时间不满一年的,以开业时间界定)未因严重违法违规受过卫健、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三)按照泉州市基本医保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经专家评估工作组评分达到85分(含)以上。
(四)符合各医保管理部定点零售药店增设控制数(详见附件2)。
二、申报材料
《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签约申请书》及需附加的相关材料。(下载网址:http://qzyb.quanzhou.gov.cn/ShowNews.aspx?Id=871)
三、受理程序
(一)递交申请材料和受理时间。申请单位应于2020年9月29日——2020年10月20日期间向所辖县(市、区)医保管理部递交完整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核。 各医保管理部按照“一次性告知”工作要求,审核申请单位递交材料的完整性,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考察评估。各医保管理部组织工作人员对零售药店所申报的材料进行现场考察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按要求报送市医管中心集中评估。市医管中心邀请医保专家组成评估工作组,依据申请材料、现场考察情况、各医保管理部定点零售药店增设控制数进行集中评估,择优纳入。
(四)协商谈判。各医保管理部在市医管中心指导下,与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就协议内容开展协商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进行公示。
(五)结果公示。市医管中心将考察评估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零售药店名单,在微信公众号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签署协议。公示期满后,各医保管理部与经公示无异议的零售药店进行签约定点协议(详见附件3)。
特此公告。
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