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管理,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保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安全,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第二章“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要符合接种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机制由各省疾控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等有关法律规范规定,省疾病预防控制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辽宁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基本原则,共包括四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非免疫规划接种单位为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市、县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明确了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的条件、备案所需材料和流程,对备案信息变更、备案凭证补发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明确各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提出了及时准确公布辖区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信息、30日内对新备案的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等要求。
第四章:附则。对备案凭证制作、此前已取得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资质单位的备案、施行时间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组织落实
下一步,我省将指导各地立足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