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做好2021年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国打击侵犯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推进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一、深化重点治理
(一)深化重点领域和市场治理。
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治理。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防疫物资、农药、化妆品、儿童用品、服装鞋帽、家居家装、汽车配件等为重点,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打击。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互联网等重点领域仿冒混淆、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规范“直播带货”等网络经营活动秩序,严厉打击制售侵权假冒商品和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推进查办电子商务领域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加大重点时段抽查和打击力度(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公安厅、市场监管厅、银川海关、宁夏邮政管理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剑网2021”专项行动,聚焦权利人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侵权盗版问题,结合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版权环境,不断加大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短视频、网络直播、体育赛事、在线教育等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持续巩固新闻作品、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电商平台等领域专项治理成果。开展“秋风2021”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线上线下销售非法盗版出版物行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公安厅、文化和旅游厅、宁夏通信管理局、宁夏无委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互联网企业监管,加快网络信息执法体系建设,全面清理整治网上涉侵权假冒违法违规信息(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公安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重点市场治理。定期梳理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落实整改措施情况,落实“一市场一档案”、行政约谈和违法告知制度。加大对侵权假冒案件多发的实体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监管,对消费者投诉较多、权利人反映突出的重点商户、侵权假冒和“三无”商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无证产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提高暗访排查频次,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聚焦民生领域,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查办一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加大曝光力度(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牵头,党委宣传部、农业农村厅、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侵权假冒涉税案件线索移交,严肃查处相关税收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行业和领域税收专项整治,强化侵权假冒惩治效果(宁夏税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重点区域治理。
农村地区侵权假冒治理。对问题多发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店、餐馆等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查处制售侵权假冒和“三无”产品(包括日化、服装鞋帽、小家电、电子产品、食品等)、超过保质期食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无证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自治区公安厅、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及制售假冒伪劣种苗案件查处力度。开展全区林草种苗质量抽查和“双随机”检查,加强林草种苗生产、使用全过程监管(自治区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制假售假集中区域治理。对多次受到举报、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区域,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对侵权假冒问题高发地区,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整改(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林草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重点环节治理。
进出口环节治理。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龙腾行动”,严厉打击跨境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进出口高风险货物和重点航线监控,加强对生产企业、重要商品集散地监管(自治区公安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银川海关、宁夏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寄递环节治理。开展寄递渠道知识产权保护“蓝网行动”(银川海关负责)。督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加大对各类收寄物品的查验力度,严格落实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相关要求,加强和规范邮件快件安全检查。加大源头管控力度,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及时向寄递企业通报涉侵权假冒商品和商家名录,指导寄递企业强化侵权假冒商品辨识培训,严防各类侵权假冒商品流入寄递渠道(自治区公安厅、市场监管厅、宁夏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重点产品治理。
生命健康产品治理。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未经注册(未经备案)医疗器械,以及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和化妆品非法添加违法犯罪行为,继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做好举报线索核查,加大抽验覆盖面(自治区药监局负责)。深入推进口罩质量安全监管,抓好口罩质量提升专项整治行动(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消毒产品监督抽查工作,加大抗(抑)菌制剂(膏、霜制剂)违法添加激素等禁用物质和宣传疗效的监督执法力度,重点抽查零售药店、婴儿用品店、超市等销售的抗(抑)菌制剂(膏、霜制剂)是否违法添加激素等,发现问题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推进消毒产品网上备案巡查机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持续打击食药违法犯罪,加大对食药安全领域全链条保护力度(自治区公安厅、市场监管厅、药监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环境保护产品治理。加强车用汽柴油质量监管,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假劣车用油品、车用尿素、调和成品油等非法运输成品油及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行为(自治区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整治制售超薄塑料购物袋、假冒伪劣可降解塑料制品等行为(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组织各地开展无害化销毁活动(全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地理标志产品治理。严肃查处侵犯地理标志行为,加强“盐池滩羊”“宁夏枸杞”“中宁枸杞”等重点领域地理标志保护监管。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建立地理标志全链条保护工作格局(全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推进软件正版化。
加强软件资产管理,扩大联合采购范围,巩固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成果。推进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及重要行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拓展软件正版化工作督查范围,加大政府机关和重要行业、重点领域软件正版化督查力度(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厅、机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企业权益保护。
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商业标识混淆等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商标专利版权侵权假冒、网络盗版、销售和非法预装盗版计算机软件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公安厅、商务厅、银川海关、市场监管厅、林草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法治化水平
(七)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引导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自治区司法厅牵头,党委宣传部、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仲裁调解组织建设,为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发展专业化、职业化调解员队伍(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宣传部、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宣传部、市场监管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完善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加强对打击侵权假冒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和考核评价,依法及时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全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厅、银川海关、林草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全链条保护
(九)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持续强化统筹协调,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着力构建线上线下全渠道、城乡全区域、生产消费全环节、全区“一盘棋”的治理格局。健全侵权假冒案件涉及寄递企业信息通报机制,加强跨部门办案协作力度(全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进一步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行刑衔接机制。
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发挥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系统作用,进一步提升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力度(全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牵头,党委宣传部、公安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厅、银川海关、林草局、药监局、高级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开展行业研究、权益维护、信用评价等工作(全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指导督促市场主体自查自纠、自我承诺、自我管理。指导和督促互联网企业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与权利人合作,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引导平台完善违法内容投诉与处理披露机制,及时主动公开违法违规内容自查处置情况。加大对虚假承诺骗取生产许可证的市场主体打击力度,依法撤销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全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厅、银川海关、林草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依托全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侵权假冒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分别牵头)。鼓励优势征信机构整合归集侵权假冒和产品质量信息,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记录、曝光和惩戒,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加强快递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宁夏邮政管理局负责)。依法依规对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开展信用监管(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十四)完善授权确权制度。
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研究实行差别化的产业和区域知识产权政策(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健全审判体制机制。
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高级人民法院负责)。
(十六)深化检察制度探索。
加大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探索实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集中统一履职,增强检察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创新教育培训模式,培养一批专家型知识产权检察人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
(十七)推进治理手段现代化。
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加强技术监测平台建设,提升追踪溯源和精准打击能力。深入分析侵权假冒趋势动态,完善情报导侦,强化线索研判和集约打击,提升刑事执法、行政执法和行业监管部门协作效能(全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公安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厅、林草局、药监局、银川海关、宁夏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区域协作联动。
加大市际间执法协作指导力度,扩展区域协作范围,总结推广区域协作联动经验做法,推动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全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公安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厅、林草局、药监局、银川海关、宁夏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扩大宣传教育引导
(十九)加强常态化宣传。
围绕重要时点、重点部署、重大行动,开展丰富多彩专题宣传活动。重点宣传互联网、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和区域治理成效,动态展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整治情况,集中报道专项整治成果及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全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开展普法教育。
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 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将打击侵权假冒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责任清单,纳入“八五”普法重要内容。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实施有效引导。组织专家访谈、政策解读,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全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公安厅、司法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厅、林草局、药监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银川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压实各地责任
(二十一)加强督导检查。
对地方加强督促指导,推动责任落实(全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根据《2021年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制定本地细化落实方案,严厉打击侵权假冒,切实遏制多发态势,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各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部门对地方加强督促指导,推动责任落实(全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开展业务培训。
加强业务培训,交流经验做法,开展行业比武、岗位练兵,增强新形势下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本领,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推动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全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健全考核机制。
开展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活动绩效考核,以年度全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要点为依据,以地方日常工作成效、报送信息数据等为主要考核内容,优化考核评价指标,推动落实地方政府责任(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全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