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第1号令)及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全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2019〕133号)文件精神,经凤城市中心医院自我评估后申请,我局形式性审查,同意对该医院肿瘤消融治疗技术予以备案。
现进行公示,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递交到凤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健局窗口,书面意见应署实名,写明具体理由,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凤城市卫生健康局将依法对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回复。
公示期:2023年10月12日—10月20日。
受理单位:凤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健局窗口
地址:凤城市凤凰城街道石桥路35号新东方大厦凤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电话:04156882879、04156882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