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49号)要求,为规范我市中心静脉给药相关医疗服务价格,减轻就医群众费用负担,现将开展第三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批治理项目范围
按照山东医疗保障局治理要求,调整我市中心静脉穿刺置管加测压、经外周静脉置入中心静脉导管术、镇痛泵体内置入术、植入式给药装置(输液港)置入术等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附件所列项目价格为治理后公立、军队医疗机构执行的价格,下浮不限,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
(二)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在系统内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信息变更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费用结算与医保支付工作。各区市医保局要加强对本区市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三)各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做好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及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