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01号),我局制定《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于发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2025年度预付金。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25年2月14日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轻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垫支压力,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30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以下简称“预付金”),是为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增强参保人员就医获得感设置的周转资金。
第三条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原则上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可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可实施居民医保基金预付。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的不能预付。
第二章 预付流程
第四条 申请预付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相关约定,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结算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且上上医保年度医保绩效考核结果未被扣减全部质量保证金。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且医疗机构承诺无财产被保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终结等情形。
(三)积极配合医保部门落实各项医保重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展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带量采购、国家谈判药品落地、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上传等医保重点任务。上一医保年度按要求落实相关工作且无因上述工作落实不到位被医保部门约谈或通报的情形。
(四)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基金监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工作任务,12个月内无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或因欺诈骗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
(五)上一医保年度应交回的预付金、年度清算退款或违规费用已按要求交回。
第五条 按上一医保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本市实际发生住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月平均额(四舍五入到万元位)核定1个月预付金。
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条 如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形,经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商后按上级有关要求可适度调整预付金规模。
第七条 预付金核定、拨付、清算等工作,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
(一)提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于每年1月15日前自愿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预付金。
(二)核定额度。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申报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资料,按规定确定预付医疗机构范围及预付金规模。
(三)申请资金。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预付金规模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四)拨付资金。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核定额度,原则上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预付金。
(五)资金清算。市医保经办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与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预付金对账核算及清算工作。通过冲抵结算金额或交回支出户的方式进行清算,月结住院费用若能全额冲抵的进行冲抵,若不能全额冲抵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将未冲抵部分交回支出户。
第三章 预付金管理
第八条 预付金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单独设置台账管理预付金,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支出程序,严禁借出或挪作他用。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有关科目下设置“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造成预付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做好预付金拨付、清算的会计核算工作,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对账等工作。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暂付款”科目下设置“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按拨付对象设置预付金明细账管理。拨付预付金时,借记“暂付款一医保预付金”,贷记“支出户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收回预付金时,按照交回支出户或冲抵结算的金额,借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等科目,贷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暂付款—医保预付金”借方余额反映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资金额。如无法收回预付金,市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进行核销,借记“其他支出”,贷记“暂付款一医保预付金”。
第十一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要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实现业务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一体化运行和管理。
第四章 预付金监督
第十二条 医保部门加强对预付金工作的指导,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预付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预付金管理工作,动态监测医保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预付金实际用途、财务账目管理等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将预付金纳入服务协议管理,细化相关条款,落实预付金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收回预付金。
(一)被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二)分立或合并。
(三)发生产权交易、所有制形式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况导致注销等重大事项变更可能造成基金风险情形的。
(四)有财产被保全。
(五)有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运营债务。
(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获得拨付资格的。
(七)违反预付金使用、管理和核算相关规定。
(八)公立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在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耗材。
(九)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应当收回预付金的其他情形。
存在上述第一至五条情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交回预付金,其余情形按规定时限交回预付金,对定点医疗机构逾期未交回预付金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从医保结算费用进行冲抵。
第十五条 如发生无法收回预付金情形,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停止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结算费用,并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区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预付金损失金额,由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金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第十六条 医保部门每年年底主动向社会公布预付金拨付情况和计算方法,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国家和省关于预付金管理方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