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要求,我局在省定价药品范围内遴选,并确定拟增补的部分低价药品清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示,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省增补低价药品遴选范围
遴选范围为浙江省政府定价药品已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符合日均费用控制标准的品种。药品说明书中用法用量不明确,不易计算日均用量的药品暂不增补。
二、日均费用标准
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西药不超过3元(含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含5元)。
三、日均费用计算方法
低价药品清单所列剂型的各个规格,日均费用均按代表品的零售价格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平均日用量是成人每日最小用量和每日最大用量的平均值。依体重精确使用的药品,按照成人体重60kg计算日用量;专门的儿童用药按照儿童每日最小用量和每日最大用量的平均值计算;每日用法用量随病程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维持剂量计算,未标示维持剂量的,按照病程中最小用量和最大用量的平均数计算;标示多种适应症(功能主治)的,按主要适应症(功能主治)计算;未明确主适应症(功能主治)的,按日用量居中的一个或者两个适应症(功能主治)计算平均日用量。
本次公示时间为6月13日至6月20日17:30止。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书面向省物价局(医药处)提出申诉,同时递交现行有效的药品注册批件和说明书。地址:杭州省府大院2号楼,邮政编码:310025,联系电话:0571-87052913(传真)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