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7日,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葫医保发〔2024〕34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市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措施,减轻参保群众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费用负担,通过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制定医疗机构价格标准、明确医保支付政策,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积极推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辽宁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要求,规范我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设立1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标准。
(二)完善医保报销政策。将“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不设起付标准,实行按项目单独支付,执行全省统一待遇标准,并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设定“限门诊、支付次数限2次/人”的管理方式。
三、政策执行的时间
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科室:医药服务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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