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前,吉林省基本药物招标工作已经展开,为做好投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工作,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务必高度重视投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工作,切实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本地药品监管工作实际,依法严格审查,如实开具证明材料。
二、具有以下情形的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开具证明:
(一)2009年8月10日至今,国家局和省局发布的《药品质量公告》中,有生产假药、劣药记录的;
(二)2009年8月10日至今,本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有生产假药、劣药记录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开具证明:
(一)2009年8月10日至今,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撤销GSP证书的;
(二)2009年8月10日至今,被国家局和省局质量公告,有经营假药、劣药记录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属本情形的,请提供行政处罚通知书及处罚机关证明);
(三)因违法经营麻黄碱复方制剂,被国家局及有关部门通报,或被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
(四)其他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的行为。
四、各市(州)局根据本地监管情况,对辖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负责;省局稽查处根据省级有关部门监管情况,对企业进行审查,并对总体审查意见负责。
五、申请基本药物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并具有在电子监管平台核注核销基本药物的记录。
六、请各市(州)食品药品指定专人负责本地监管情况的汇总,并按照上述要求,严格审查企业投标资质,如实开具有关证明文件。对审查不严格、不按标准审查、违规出具证明的,省局将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