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限制支付类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限制支付类药品在医保基金的使用、支付、监管三个环节的管理,扎紧制度笼子,保障医保基金合理使用,维护好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要严格政策口径。明确要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限定支付规定的病种、人群、疗程、天数等条件支付,不得自行调整扩大限定支付范围。对国家谈判药品中双通道管理及单行支付药品、二线使用药品、具有使用天数和使用量限定药品、限等级医疗机构和专科使用的药品等限制支付类药品分别明确了支付条件。
《通知》提出要压实主体责任。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加强支付审核。将《药品目录》限制支付类药品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限制支付类药品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年终协议执行情况考核内容。定点医药机构要健全医保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用药管理制度,履行管理限制支付类药品使用管理责任。
《通知》还要求各地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严查严处违反《药品目录》有关政策规定,违规使用限制支付类药品的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