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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江阴市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01 信息来源:查看

    根据《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澄政发〔2011〕14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澄新农合〔2011〕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住院补偿

(一)住院就诊管理

1、实行参合人员市内自主择院制度。参合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只需凭市民卡登记入院。

2、参合人员至外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限张家港、常熟、无锡、常州)及除上述规定以外地区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限北京、上海、南京、苏州)诊治,须在本辖区专管员处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简称业管中心)登记或者电话告知,具体补偿标准按照江阴市住院补偿范围标准执行。外出诊治前若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和告知手续的,结报时按补偿标准的90%结算,外出诊治后告知的视同未告知对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不予补偿。

3、外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限张家港、常熟、无锡、常州)以及上述限定地区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只限医院本部,不包括分院、协作医院(病房)、联合医院(病房)等形式的医院(病房)。

4、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江阴市定点医疗机构:江阴市人民医院 江阴市中医院 江阴市远望医院 江阴市第三人民医院 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 江阴红房子医院 江阴东方妇科医院 江阴长江医院 江阴市夕阳红爱心护理院 江阴市妇幼保健院 江阴市疾控中心

△张家港市定点医疗机构:张家港市人民医院 张家港市中医院

△常熟市定点医疗机构:常熟市人民医院 常熟市中医院

△无锡市定点医疗机构:无锡市第一人民医院 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 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 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 无锡市第五人民医院 无锡市第七人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 无锡市中医院 无锡市传染病医院 无锡市安国医院 无锡市妇幼保健院 江苏省江源医院 无锡市101医院 无锡市手外科医院(限手足外伤) 亿仁医院

△苏州市定点医疗机构:苏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苏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苏州市立医院 苏州儿童医院 苏州市中医院 苏州市广济医院 苏州市传染病医院

△常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 常州市第五人民医院 常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常州市中医院 钟楼区口腔医院 武进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102医院

△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 省中医院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江苏省口腔医院 江苏省肿瘤医院 南京市鼓楼医院 南京市口腔医院 南京市肿瘤医院 南京市脑科医院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南京军区总医院 八一医院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南京胸科医院 南京第一医院 南京第二医院?南京市中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

△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耳鼻喉科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上海华东医院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学中心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东方肝胆外科医院 上海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 上海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 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上海市胸科医院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 上海市肺科医院 上海市解放军四五五医院 上海市λ刀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五医院 四一一医院

△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北京医院 中日友好医院 医科院阜外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北京军区总医院 海军总医院 空军总医院 解放军307医院 北京友谊医院 积水潭医院 朝阳医院 宣武医院 北京地坛医院 北京天坛医院 北京肿瘤医院 北京安定医院 北京同仁医院 北京佑安医院 北京安贞医院 北京儿童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铁路总医院

5、凡因急诊、抢救而不能在本市医疗机构诊治时,可在就近公立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原则上在登记住院的五天内,由参合人员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到参合人员所在镇(街道)医疗机构专管员处或市业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按规定补偿。

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急诊住院、抢救范围界定如下:

(1)急性外伤(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除外);

(2)突发性腹痛;

(3)突发高热(口表体温39℃以上);

(4)急性中毒、中暑、淹溺、烧伤、触电;

(5)突发性大出血(大咯血);

(6)突发性呼吸困难;

(7)各类休克;

(8)脑血管意外;

(9)急性脏器衰竭;

(10)急性过敏性疾病(危及生命);

(11)昏迷或有抽搐症状;

(12)突发性视力障碍;

(13)急性尿潴留;

(14)剧烈呕吐和腹痛;

(15)体腔内异物。

(二)住院补偿标准

参合人员进入结报范围的住院费用补偿,按下列规定分次、分级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参合学生补偿标准

150元以下:不予补偿;

151元—5000元:补偿88%;

5001元以上:补偿95%;

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额为150000元。

学生在本市一、二级医疗机构诊治的,按上述标准补偿;赴外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其中在江阴市人民医院、江阴市中医院诊治的,按照总额预付协议规定的结算标准执行。

2、参合非学生补偿标准

(1)一级医疗机构

300元以下:不予补偿;

301元—5000元:补偿83%;

5001元—30000元:补偿89%;

30001元以上:补偿95%;

(2)二级医疗机构

500元以下:不予补偿;

501元—5000元:补偿67%;

5001元—30000元:补偿71%;

30001元以上:补偿76%;

其中在江阴市人民医院、江阴市中医院诊治的,按照总额预付协议规定的结算标准执行。

(3)外市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含外市二级医疗机构)

800元以下:不予补偿;

801元—5000元:补偿50%;

5001元—30000元:补偿54%;

30001元以上:补偿57%。

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额为150000元。

因急诊、抢救在外市一级以上(含一级)医疗机构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80%补偿;非整户参合的参合人员,必须把家庭未参合人员历年应缴保费补全后才能按上述标准的70%补偿。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额仍为150000元。

3、实行保底补偿。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最低补偿水平不低于30%;在外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最低补偿水平不低于25%(特需费用除外)。

4、参合精神病病人补偿。取消住院补偿起付线,其余补偿标准按照上述非学生标准执行。

5、参合恶性肿瘤病人补偿。恶性肿瘤患者在保险期内第一次住院补偿按医院等级设置相应起付线,年度内再次住院时取消起付线。

6、参合病人在本市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在转入医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取消起付线。

7、参合人员患阑尾炎、胆囊结石胆囊炎、子宫肌瘤、腹股沟疝、剖宫产、正常分娩、甲状腺良性肿瘤、白内障、下肢静脉曲张、肾和输尿管结石、慢性扁桃体炎、卵巢囊肿、异位妊娠、子宫阴道脱垂、痔疮、细菌性痢疾、过敏性紫癜、乳腺癌、宫颈癌、0-14周岁儿童先心病、白血病等21类28个病种,实行限额结算。具体标准按照《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限额结算实施细则》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乳腺癌、宫颈癌、0-14周岁儿童先心病、白血病按照《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实施办法》(澄新农合〔2011〕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三)住院补偿范围

住院补偿只限于参合人员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床位费、治疗费、药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等(具体标准按照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执行)。

1、住院床位费:

(1)一级医院床位费以25元为限结算,低于25元的,按实际数结算;

(2)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床位费,以35元为限结算,低于35元的,按实际数结算。

2、住院药品费:

按照现行的“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执行。

(1)使用甲类目录药品按规定全部进入结算;

(2)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按药品分类个人分别先承担5%、10%、20%和40%后,其余按规定进入结算;

(3)使用中草药和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不予赔付的以外,其余按规定进入结算;

(4)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均属自费药品不予补偿。

3、检查治疗费、手术费等其它医疗费用: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不予补偿及部分补偿项目外,其余按规定进入结算。

(四)住院部分补偿范围

部分补偿项目,主要是指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检查治疗项目,个人必须先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然后再进入正常补偿范围。

1、个人先承担5%,其余部分再按规定进入结算项目:

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个人先承担10%,其余部分再按规定进入结算的项目: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2)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3)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CSPECT);

(4)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

(5)彩色多普勒仪及电子、彩色内窥镜检查治疗;

(6)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

(7)人工器官置换(心脏起博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等)及体内材料置放(如血管、支架等)手术费;

(8)器官移植(肾脏、肝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手术费;

(9)激光打孔、心脏射频消融、介入治疗;

(10)放射治疗(直线加速器、钴60等);立体定位放射装置(r-刀、x-刀等)。

3、个人先承担20%,其余部分再按规定进入结算的项目:

全血、成份血。

4、人工器官及体内置放材料:

人工器官及体内置放材料是指心脏起博器、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血管、支架以及手术时相关的特殊贵重材料及一次性材料等;一次住院植入材料最高限价50000元;植入材料个人承担50%,其余部分再按规定进入结算。

(五)住院不予补偿范围

1、综合服务类

(1)挂号费、救护车费;

(2)会诊费、出诊费、家庭巡诊费;

(3)健康体检费、疾病健康教育费;

(4)降温取暖费、陪护床费、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尸体料理费。

(5)超标准护理、诊疗及特需服务费用。

2、医技诊疗类

(1)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

(2)性病、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3)自身免疫病的实验诊断蛋白芯片法、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等;

(4)医疗咨询、鉴定及各种科研性诊疗项目;

(5)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电子束CT、照相一录象监测;

(6)省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

(7)尚未列入新农合结报范围的其他诊疗项目。

3、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

(1)入院时间不满48小时且无正规住院病历的;

(2)自购药品或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费用;

(3)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常分娩或剖腹产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怀孕、流产、堕胎及其他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

(4)皮肤、血管、骨、骨髓、角膜、瓣膜、肾、肝、肺以外的组织移植;

(5)口腔科类正畸、正颌、口腔种植、口腔修复(义齿、镶牙等)等诊疗项目;

(6)义眼、近视眼的诊疗项目;

(7)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运动治疗、康复治疗(试点除外)等;

(8)开展项目及其他功效不确切、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4、中医及民族诊疗类

磁热疗法、中药蒸汽浴、足底反射治疗、医疗气功治疗、辨证施膳指导、煎药等。

5、特殊医用材料类

(1)物价、卫生部门规定不可以单独收费,或规定由病人(或家属)自主选择单独收费的特殊医用材料;

(2)属于美容、健美、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

(3)自费治疗项目的医用材料;

(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6、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

(1)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2)膳食费;

(3)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7、其他

(1)省物价、卫生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医疗费用;

(2)工伤造成的伤害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3)机动车交通事故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4)因第三者造成参合人员的伤害,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5)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为非参合人员提供假证的参合人员,取消当年度及下年度参合资格);

(6)门诊观察病人收住入院的;

(7)单纯健康检查住院的;

(8)术后复检,除检查费外无任何其他费用的;

(9)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章、医疗事故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0)超标准部分床位费用、特需病房及母婴同室床位费;

(11)在不属市合管办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民办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联合诊所,村、厂卫生室,个体诊所等;

(12)超过年度二个月无特殊原因的医疗费用;

(13)发票为存根联的复印件;

(14)医患纠纷(非医疗事故)中患者未实际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

(15)意外伤害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各类情况的结报方式如下:

1、参合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须凭市民卡办理住院手续,出院结报时,其应得的补偿款由就诊医疗机构直接从医疗总费用中扣除;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时全额付清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凭出院记录、收费清单、发票及市民卡等至就近定点医疗机构专管员处或业管中心申请补偿,业管中心调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无特殊原因不刷市民卡住院的,原则上新农合不予补偿。

2、参合人员至外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出院后凭市民卡以及住院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明细至就近定点医疗机构专管员处或市业管中心办理结报补偿领款手续。

3、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转院的,原所住医院的费用按本细则的规定先行结报,转入医院的费用在出院后按本细则的规定另行结报。

4、参合人员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的,应先到商业保险公司理赔,然后持商业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资料及住院治疗的相关凭证和住院发票复印件到就近定点医疗机构专管员处或业管中心按标准进行结报,但两者补偿之和不得超过发生的医疗总费用(总费用不包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不予补偿范围内的费用);持复印发票报销的,必须提供商业保险公司结报凭证,否则不予结报。

5、参合学生参加学生补充保险的,可先由补充保险赔付,然后再按规定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但两者补偿之和不得超过发生的医疗总费用(总费用不包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不予补偿范围内的费用)。

6、参合学生的家长单位和参合职工的单位如能报销部分住院医疗费用的,结报时须提供加盖报销单位公章并批注已报销额的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及住院相关资料、凭证,到市业管中心按《江阴市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规定的结报标准进行结报,但两者补偿之和不得超过发生的医疗总费用(总费用不包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不予补偿范围内的费用)。

7、参合人员在别处可报销或补助部分住院医疗费用情形的,按上述第6项办法结报。

8、2011年度参合(指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而2012年度未参合(指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但发生跨保险年度住院的,如能完全分清该日期前后住院费用的,2012年1月1日以后的费用不在结报范围内,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费用按原细则的规定进行结报;如不能完全分清该日期前后住院费用的,在剔除不能结报的数额后,计算出平均每日住院费用,将2011年12月31日之前的数额按原细则的规定结报。

9、2011年度未参合而2012年度参合的,但发生跨保险年度住院的,如能完全分清该日期前后住院费用的,2011年12月31日之前的费用不在结报范围内,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费用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结报;如不能完全分清该日期前后住院费用的,在剔除不能结报的数额后,计算出平均每日住院费用,将2012年1月1日之后的数额按本细则的规定结报。

10、如2012年度参合而2013年度未参合,也发生跨保险年度住院的,按前述方法处理。

11、参合人员不能同时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种保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后,其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式生效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以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予以补偿;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式生效后,其发生的任何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

1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已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得到补偿,其在就诊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予以补偿。

13、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后的参合群众,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正式生效,但是因其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致使其就诊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不予补偿。

14、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给予补偿。

15、非整户参合的参合人员在结报时直接扣除该户家庭未参合人员历年应缴的保费,补缴人员在该年度内不得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

16、本市户籍人员婚嫁或就读至外市县(户口仍在本市),而本年度未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凭结婚证或学生证,可认定该户为整户参合;本市户籍人员婚嫁至本市,而户口仍在原居住地,但在现居住地及原居住地均未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则原居住地该户按非整户参合处理。

17、参合人员在保险期内,中途因种种原因而户口迁出本市,其参合资格自户口迁出之日起自动停止,自户口迁出之日起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予以补偿。

18、在同一所医院连续住院,每三个月为一结算期。

19、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住院补偿款,由各医疗机构按月汇总,并及时传输给市业管中心,经市合管办核准同意后,按月拨付给各医疗机构。拨付标准根据星级医疗机构评定结果分别为:三星级医疗机构95%,二星级医疗机构92%,一星级医疗机构90%,剩余部分年终考核发放。

二、门诊补偿

(一)普通门诊补偿办法及标准

1、门诊补偿实行全市统筹。

2、门诊补偿标准。门诊补偿实行处方限额,参合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急诊时,处方限额为100元,进入结报的费用按50%结报补偿;参合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急诊时,处方限额为50元,进入结报的费用按50%结报补偿;参合贫困人口(指民政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低保职工)和重点优抚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结报比例都为60%。

3、门诊结报补偿每日限报一次。

4、门诊补偿额度。年度门诊最高补偿封顶额度为300元;贫困人口(指民政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低保职工对象)和民政重点优抚对象年度门诊封顶额度为500元;

(二)慢病门诊补助办法及标准

1、患有糖尿病或者高血压的参合者,至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慢病补助申请表,医疗机构同意并盖章后将申请表交至该医疗机构新农合结算窗口,新农合专管员要做好登记台账并送至市合管办;合管办审核同意后次月生效。

2、患有糖尿病或者高血压的参合者,年度门诊补偿封顶额度增加200元,即全年为500元,低保患者为700元;同时患有糖尿病和高血压的参合者,年度门诊补偿封顶额度增加300元,即为600元,低保患者为800元。

(三)门诊补偿及慢病补助范围

在本市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发生的符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费用报支范围的门诊、急诊用药费用;增加的门诊慢病补偿额度仅限用于高血压或者糖尿病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本市新农合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不予补偿范围

1、因外伤等非疾病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

2、镶牙、口腔正畸、美容治疗等非医疗性服务所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

3、怀孕、流产、堕胎等所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

4、自购药品及私人诊所门诊药品费用;

5、去外市所有医疗机构的门诊药品费用及检查费用。

(四)门诊补偿结报程序

1、参合人员至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时,凭市民卡刷卡结报;其就诊时应得个人补偿部分,由就诊医疗机构在门诊总费用中直接予以扣除。

2、定点卫生服务机构代付的参合人员门诊补偿款,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按月汇总,并及时传输给市业管中心审核,经市合管办核准同意后,和住院补偿款一并拨付。

三、新农合大病救助

(一)门诊特殊病种救助

1、救助范围

尿毒症(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器官(限肝脏、肾脏、肺脏)移植、精神病、红斑狼疮、恶性肿瘤(放疗或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糖尿病晚期(合并严重并发症)、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进行性肌萎缩、硬皮病、丙型肝炎。

2、救助办法

(1)尿毒症患者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合管办审核同意后可以享受尿毒症救助:其门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救助费用,缴费时刷市民卡后直接从总费用中扣除;相关门诊检查费用及并发症的门诊药品费用按大病救助标准结报。

(2)除尿毒症外,经严格鉴定符合救助范围的参合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市合管办审核后,年终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款由市合管办通过有效途径统一发放。

3、救助标准

(1)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其每三个月门诊放化疗费用及中医辅助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标准予以救助,救助结算时取消起付线。

(2)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肾、肺、肝)、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血友病、糖尿病晚期(合并严重并发症)、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进行性肌萎缩、硬皮病患者,符合救助标准的,根据各种疾病发生的不同费用,经严格鉴定后,年底分别给予最高限额1000—20000元的救助(其中器官移植最高限额为20000元,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丙型肝炎最高限额为30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最高限额为2000元,其余最高限额为1000元)。

(3)尿毒症患者的透析费用、相关门诊检查费用及并发症的门诊药品费用都纳入救助范围。

①尿毒症患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血液透析或者腹膜透析,透析费用进行实时结报;缴费时刷市民卡,结报费用直接从总费用中扣除,结报比例为80%,低保患者为90%;尿毒症患者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时,其住院期间的血液透析费用和腹膜透析液费用也按照上述标准补偿。

②尿毒症患者按规定每季度一次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以年度为单位按住院标准结报。对医疗机构检查费用实行限额结算,年度检查费用最高限额为2050元;年底患者凭门诊病历、门诊检查发票、市民卡等到市业管中心或者各医疗机构新农合结报窗口进行结报;实际结报比例为70%,低保患者为90%;超出最高限额部分的结报金额由医疗机构承担,不足最高限额则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

③尿毒症患者伴有高血压等一些常见并发症的门诊药品费用,以年度为单位按住院标准结报。患者门诊药品费用以年度为单位实行总额包干,药品发生费用最高额度为15000元,年底患者凭门诊病历、门诊发票等到市业管中心或者各医疗机构新农合结报窗口进行结报,结报比例为70%,低保为90%;超过最高限额部分不予补偿,不足最高限额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二)住院大病救助

1、救助范围

低保患者、精神病患者、白血病患者、0-14周岁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患者、乳腺癌患者、宫颈癌患者。

2、救助办法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民政重点优抚对象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低保职工对象患病后的住院救助费用,依托新农合结报平台从发生的医疗总费用中扣除。

(2)参合群众患有精神疾病住院(限江阴市第三人民医院)后的住院救助费用,依托新农合结报平台从发生的医疗总费用中扣除。

(3)参合群众患白血病住院后的住院救助费用,依托新农合结报平台从发生的医疗总费用中扣除。

(4)0~14周岁(含14周岁)的参合儿童,凡患有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且具备相应手术指征的;对第一诊断为标危或中危组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以及第一诊断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的,救助办法按照《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实施办法》(澄新农合〔2011〕5号)执行。

(5)参合群众患乳腺癌(ICD10:C50)行乳腺癌改良根治术、乳腺癌保乳术、乳腺癌根治术,宫颈癌(ICD10:C53)Ia2期-Ⅱa2期行经腹广泛性子宫切除术、经腹腔镜广泛子宫切除术及宫颈癌Ⅱb-Ⅳ期行放疗、化疗的参合患者,在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人民医院、中医院、远望医院)治疗的,由个人提出救治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合管办审核确认后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救助范围,救助办法按照《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实施办法》(澄新农合〔2011〕5号)执行。

3、救助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民政重点优抚对象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低保职工对象患病住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规定的标准予以结报补偿外,如在本市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进入结报范围的自负部分再给予100%救助;在外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进入结报范围的自负部分再给予80%救助,但正常结报加救助后实际补偿额不得超过发生的医疗总费用(总费用不包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不予补偿范围内的费用)。

(2)参合群众患有精神疾病住院(限江阴市第三人民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规定标准结报补偿外,进入结报范围的自负部分再给予100%的救助;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民政重点优抚对象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低保职工患有精神疾病,则同时享受低保救助和精神疾病救助,但是正常结报加救助后实际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发生医疗总费用(总费用不包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不予补偿范围内的费用)。

(3)参合群众患白血病住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新农合按规定标准结报补偿外,其进入结报范围的自负部分再给予50%的救助。

(4)0~14周岁(含14周岁)的参合儿童,凡患有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且具备相应手术指征的;对第一诊断为标危或中危组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以及第一诊断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的,住院实行限额结算,实际补偿比例为70%,低保患儿为90%。具体按照《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实施办法》(澄新农合〔2011〕5号)执行。

(5)参合群众患乳腺癌(ICD10:C50)行乳腺癌改良根治术、乳腺癌保乳术、乳腺癌根治术,宫颈癌(ICD10:C53)Ia2期-Ⅱa2期行经腹广泛性子宫切除术、经腹腔镜广泛子宫切除术及宫颈癌Ⅱb-Ⅳ期行放疗、化疗的参合患者,在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人民医院、中医院、远望医院)治疗的,实行限额结算,实际补偿比例为70%,低保患者为90%,具体按照《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实施办法》(澄新农合〔2011〕5号)执行。

四、健康体检

原则上每两年一次对全体参合者进行免费健康体检,具体操作按照当年度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免费健康体检实施意见》执行。

五、江阴市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名词释义

1、定点医疗机构:指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本市及外地医疗机构。

2、治疗费:指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市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治疗、诊疗、注射等项费用。

3、药费:指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市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以及门诊期间发生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4、化验、检查费:指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市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检查、化验和摄片等项费用。

5、手术费:指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市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手术费用,包括手术、材料、麻醉等项目费用。

6、床位费:指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市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住院床位费。

7、发票:指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的收据联,并有当地财政部门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8、特需费用:是指特需病房床位费、护理费、诊疗费、中药膏方费用。

9、工伤:本细则所指工伤是指参合群众受雇于单位或者个人时,在工作中造成的伤害。

本细则未及之处,按澄政发〔2011〕140号文件和澄新农合〔2011〕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解释与修订权属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江阴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澄合管办〔20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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