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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姜堰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姜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2011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29 信息来源:查看
新农合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22号)、泰州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泰政办发﹝2010﹞209号)和泰州市卫生局印发的《泰州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11修订版)》(泰卫防﹝20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际,组织修订了《姜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2011年)》(附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姜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2011年)》共分四类目录:第一类是《泰州市基本药物采购品种目录(2011年)》;第二类是《姜堰市非基本药物制度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2011年)》;第三类是《姜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草药饮片目录(2011年)》;第四类是《姜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位专科制剂及特殊药物目录(2011年)》。第四类经批准的单位专科制剂,仅限于配制制剂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本院范围内使用,并报市合管办备案;麻醉、精神药品等特殊药物由各定点医疗机构主动向市合管办申请,市合管办予以确认。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价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药物目录;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第二类、第三类和第四类药物目录。
二、严格控制新农合药物目录外药品的使用。新农合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配备和使用规定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范围使用药品。非基本药物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目录外药品使用患者知情同意和分级审批制度。使用目录外药品必须提前如实告知患者或家属,并履行同意签字手续,知情同意书要载入病历保存备查。目录内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非基本药物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应达到90%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按新农合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超过规定使用的药品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三、新农合参加人在市外医疗机构就诊其药品目录执行《姜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且符合《姜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新农合补偿时按规定提高起付线,降低新农合补偿比例。
四、新农合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院管理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系统中药品目录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对应工作,按要求及时开通即时结报。在开通即时结报之前出院的病人,其药品目录仍按照原规定执行。自开通即时结报后,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病人(除外伤病人)不再进行事后结报,必须全部实行即时结报。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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