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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9 信息来源:查看

委机关各处(局)、省中医药局、省卫生计生监督局:

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6月29日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

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确保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合理适用执法种类及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本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活动。

省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直接援引本制度及其细化标准开展执法活动。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执法机构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按照不违法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七条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应当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规定。

第八条 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免除、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九条 执法机构在做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拟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执法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等理由应当予以说明;符合举行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做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条 执法机构应当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每半年对已作出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复查和评议,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主动纠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执法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执法案件被上级主管部门列为错案的;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行政执法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第十二条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作为本制度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由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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