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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医用耗材)周转金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3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确保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的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及时回款,减轻医疗机构负担,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药采领发〔2019〕1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配套措施的通知》(黑医保发〔2019〕64号)文件精神,建立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周转金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中选药品预付周转金制度

    为了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的中选药品及时结算回款,建立中选药品预付周转金制度。周转金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专款专用,列入预付款项目。按照文件规定,预拨《购销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周转金。预付周转金按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每一批次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一次性申领和预付。

    二、周转金使用的管理

    (一)周转金预付。辖区内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与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配送)签订中选药品《购销合同》并通过医保部门的网上审核后,即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书面提出预付周转金的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作为该医疗机构向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支付药品采购的周转金。

    (二)周转金专款专用。预付周转金在医保基金中列支,列入暂付款项目;医疗机构要将周转金单列会计科目,分账管理,只能用于集中采购药款,确保周转金做到专款专用。

    (三)周转金返还。每年12月25日前,医疗机构将未到合同期的周转金全部返还到医疗保险基金中,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返还额度在下一年度初重新拨付。合同期结束后30日内,医疗机构应将预付周转金全部额度返还到医疗保险基金中,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清算工作。医疗机构发生合并、停业、取消定点资格等特殊情况,应在当月及时返还周转金。

    (四)预付周转金的申请应附资料:

    1、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周转金预付申请(附模版)

    2、医疗机构会计科目目录复印件

    三、周转金使用的监督和考核

    (一)对定点医疗机构周转金使用实行年终考核。考核内容按《佳木斯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办法》执行。

    (二)经办机构要强化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要对医疗机构周转金使用进行监测,并依据协议进行管理。对未按规定时限返还周转金的,医保经办机构暂缓拨付医保费用,返还后恢复拨付,并按医疗服务协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四、相关工作要求

    市、县(市)医疗保障经办部门要认真核定医疗机构药品预付周转金额度,统一向财政申请,做到及时预付;市、县(市)财政部门要对医疗保障经办部门申请的药品采购周转金及时拨付,以确保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的药品及时回款;市、县(市)卫生和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周转金使用的监督指导;各级医疗保障、财政、卫健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将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周转金政策落实到位。

    有关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周转金的使用,待国家、省有规定时再按本通知执行。

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

佳木斯市财政局

佳木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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