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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5年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2/12 信息来源:查看

    一、制定背景

    2023年5月份,我市出台了《加快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东市监〔2023〕7号),于2023年7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三年。目前已实施一年多时间,因省市政策的变化,其制定的背景和适用环境已发生改变,为适应上级政策要求,进一步优化整合资源,推进我市医药奖励政策迭代升级,需结合我市实际对原政策内容重新进行修订。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39号)

    2.《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21号)

    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延续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省级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行〔2021〕94号)

    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18号)

    5.《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力扶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24〕47号)

    三、总体框架和修订内容

    《若干措施(2025年修订)》总体框架分前言、正文、附则三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创新营销模式、加大研发创新、申报国际注册认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集中带量采购、向上争取资金等方面共19条具体意见。本次修订主要针对原政策中的条款进行了新增、修订及删除。共新增4条,修订8条,删除1条。

    1.调整了创新营销模式的奖励计算方式。为生产或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提供各项服务的现代服务业经营单位,取消了税收的优惠政策,由按当年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额给予80%的奖励方式更改为按当年推广服务营业收入的0.75%给予奖励。

    2.新增了扶持医药生产企业总部经济发展,按采购产品进销差价的3%给予奖励。

    3.新增了鼓励医药生产企业在市外设立产业链上下游公司,对销售价格的差价部分给予3%的奖励。

    4.新增了医药生产企业落实药品采购政策的奖励,对医药生产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其产品差价部分3%的奖励,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含)以上的医药相关企业,按其产品进销差价的0.3%给予补助。

    5.新增了企业扩大业务规模奖励。按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2亿元、2亿元以上不同营业收入范围,分别给予进销差价1.5%、2%、2.5%、3%的奖励。

    6.调整了MAH产业化落地奖励计算方式。由按销售该产品形成的年度新增地方综合贡献额给予80%的奖励更改为按销售该产品营业收入的0.75%给予奖励。

    7.调整了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的资金支持总额。创新药总额从原来的4600万调整为3200万,改良型新药总额从原来的2200万调整为1800万。

    8.调整了仿制药奖励额度。仿制药临床试验额外资金支持从原来的100万元调整为80万元。

    9.调整了原料药奖励额度及奖励发放方式。由每个每种100万元调整为80万元。发放方式由原来的取得登记号后一次性发放,调整为取得登记号时奖励40%,投产后奖励30%,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后,奖励剩余部分。

    10.调整了Ⅲ类、Ⅱ类医疗器械的资金支持总额。Ⅲ类医疗器械最高可获得总额从原来600万元调整为400万元,Ⅱ类医疗器械最高可获得总额从原来的200万元调整为160万元。

    11.删除了原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其控股股东设立的专业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服务为药品、医疗器械制造企业提供销售环节外部服务的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单位的奖励条款。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阳市财政局

    解读人:胡 洁、张丽虹

    联系电话:0579-86640148   0579-8666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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