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北京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欢迎来到泰茂医疗器械招标网

当前位置: 行业动态> 政策文件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修改《北京市人体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2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对以下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体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4〕6号)

(一)第十七条中“并予以通报批评,”予以删除。

(二)第十八条中“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予以删除。

二、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科教〔2017〕25号)

(一)第五十四条中“,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予以删除。

(二)第五十七条中“给予通报批评,”予以删除。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3〕17号)

(一)第二十六条中“市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取消其培训资格等处理”修改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培训资格”。

(二)第二十九条中“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培训专科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专业基地资格”。

(三)第三十条中“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消结业考核机构资格等处理”修改为“给予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结业考核机构资格等处理”。

(四)第三十一条中“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核专家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考核专家资格”。

四、关于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3〕18号)

(一)第三十一条中“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全院通报、取消指导医师资格等处理”修改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指导医师资格”。

(二)第三十二条中“通报批评、”予以删除。

 五、本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14日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40722号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3)第00464号网络备案:京ICP备12039121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5750号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B座7层 www.ylqxzb.com ©2017-2025 泰茂股份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