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保障和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6章32条,包括总则、整合优化、服务提升、支持保障、监督管理和附则。
在支持保障方面,《办法》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加强中医院和基层中医馆建设,建设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的公立中医医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立中医药综合服务区(中医馆),为基层群众提供中医药服务。《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县域医疗卫生财政投入。新增政府卫生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中医药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
针对基层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办法》明确,县级医疗集团应当制定县级医疗集团内部县、乡两级疾病诊疗目录,完善县级医疗集团内部和县域向外转诊规范,建立双向转诊平台,开通双向转诊绿色通道,优化转诊服务流程。同时规定,县级医疗集团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扩大签约服务覆盖面,细化签约服务内容,针对不同人群实行分类管理和精准服务。还通过开展业务指导、进行巡回医疗、制定优惠政策等方式,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医疗卫生资源下沉。
此外,《办法》还要求制定乡村医生岗位补助标准。明确乡村医生收入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专项补助、岗位补助以及承担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补助、医疗收入等组成。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核算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时,凡按照服务人口核算的补助经费,服务人口不足800人的,按照800人补助标准核定并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