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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呼包鄂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0/11/10 信息来源:查看
      为落实自治区呼包鄂乌协同发展决策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包鄂协同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内党发〔2016〕17号)精神,我局起草了《关于做好呼包鄂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11月24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向我局反馈。

  电子邮箱:nmg5177@163.com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3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邮编:010010

  附件 :关于做好呼包鄂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关于做好呼包鄂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为落实自治区呼包鄂乌协同发展决策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包鄂协同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内党发〔2016〕17号)精神,实现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以下简称呼包鄂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政策标准统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筹资标准

  根据呼包鄂乌前三年大病保险筹资总额、基金支出、基金结余等情况确定筹资标准,2021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二、统一政策标准

  (一)起付线。2021年大病保险起付线确定为1.4万。

  (二)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合规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60%比例支付。

  (三)最高支付限额。全面取消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大病保险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按照“放管服”要求,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宣传,密切跟踪分析舆情,增加责任意识,让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不断提高参保人获得感和幸福感。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盟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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