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维护好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2021年5月1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三条分别明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2023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要求“推动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自查自纠规范医保基金使用行为,主动履行医保基金使用主体责任。”。为倡导诚信,助推清廉医院建设,进一步压实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主体责任,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自查自纠行为,持续健全完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体系,共同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结合巴中实际,制定了《巴中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自查自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总则。本章节主要明确了《暂行办法》出台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自查自纠工作的概念和原则。
(二)职责分工。本章节主要明确了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自查自纠工作中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分工。
(三)组织实施。本章节主要明确了自查自纠的分类和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包含的16项主要内容。
(四)处理整改。本章节主要明确了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五)结果运用。本章节主要明确了医疗保障部门将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的结果与年度考核、日常监督检查、信用管理、积分管理、飞行检查、抽查复查、交叉检查、支付方式改革评价等事项相挂钩。
(六)附则。本章节主要明确了《暂行办法》的具体实行时间和负责解释部门。
三、名词解释
自查自纠:《暂行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自查自纠,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对执业活动中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开展自查,并对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医保服务协议等规定的行为进行自我整改、自我规范的管理活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暂行办法》所指的定点医疗机构包含巴中市范围内纳入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管理的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血液透析中心、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巴中市范围内纳入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管理的药店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