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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申报第四批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02 信息来源:查看

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巩固与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满足群众就医需求,根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皖卫农〔2009〕77号)、《关于修订〈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皖卫农〔2010〕44号),《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加强非政府办非营利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意见》(皖卫农〔2011〕37号),以及《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卫农合〔2009〕41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申报第四批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报范围

    市区内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向合肥市卫生局申报定点资格。

    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报条件

   (一)必须具备的条件:

    1、依法取得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正常开展诊疗活动满一周年,并具有相关专业诊疗技术准入许可的一级专科和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

    2、遵守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内部有比较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范;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医用材料价格政策。

    3、愿意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组织开展的管理与考核,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管理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与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定点前两年内无重大执业行为违规不良记录。

    4、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无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执业现象。

    5、综合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不少于100张,专科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不少于50张。

   (二)申请定点前两年被省、市卫生、物价等行政部门处理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资格申请:

    1、发生重大违法执业行为并查处的;或被媒体批评或群众举报、投诉违规医疗服务行为、违规收费等被查证属实的;

    2、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加强非政府办非营利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意见》(皖卫农〔2011〕37号)中所列禁止新农合报销的男性疾病、前列腺疾病、不孕不育、性传播疾病、leep刀治疗宫颈糜烂、体外碎石治疗泌尿系统结石、射频热凝靶点治疗椎间盘、关节及颈椎疾病、手术根治糖尿病,以及整形、美容、康复等疾病,不列入本次疾病申报范围;

    3、未经审查和批准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或篡改审查内容发布虚假广告的(包括治疗妇科疾病、男性疾病、前列腺疾病、不孕不育、性传播疾病、皮肤病、肝病、肛周疾病及痔瘘以及leep刀治疗宫颈糜烂、体外碎石治疗泌尿系统结石、射频热凝靶点治疗椎间盘、关节及颈椎疾病、手术根治糖尿病等内容的医疗广告);

    4、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体检、妇女病普查、义诊或健康咨询类活动的;

    5、以免费或优惠为幌子诱骗居民住院被查处的;

    6、虚夸病情、无病乱治、小病大治、滥检查、乱用药、滥收住院甚至滥做手术被查处的;

    7、违反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乱收费被查处的。

    三、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确认和管理的主要原则

    本次确认为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付费管理。原则上参照相应级别公立医院已开展的按病种付费管理的病种,由各医疗机构分别申报不超过10个病种,经科学测算,合理定额,执行按病种付费报销政策,未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的病种不予报销,今后视各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政策执行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四、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程序

    1、提交申报材料

    ①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可从市卫生局网站下载);

    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③ 内设临床与医技科室名单;

    ④ 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二级医院50万元以上,三级医院500万元以上);

    ⑤ 上年度统计报表或财务报表。主要项目应包括:医疗业务收入、门诊人次、住院人次、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药占比等;

    ⑥ 《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协议书复印件;购置必备大型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⑦ 在编(聘用)人员名册、工资单以及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原始凭据复印件。

    ⑧ 在编(聘用)医疗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手续复印件。

    ⑨ 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A、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承诺书(附件2可从市卫生局网站下载);

    B、医院成立新农合管理工作领导组织机构文件(原件);

    C、院内新农合医疗服务相关管理制度;

    D、实行按病种付费管理方案。

    2、审查与评估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执业管理和新农合管理人员依照规定审查医疗机构递交的申请材料,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进行现场评估(现场评估时须查验《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协议书、购置必备大型设备的发票、在编(聘用)人员名册、工资单以及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医疗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手续等资料原件;必要时核查部分病历与费用清单)。

    3、审定

    经材料审查和现场评估后,市卫生局签署“拟予定点”或“不予定点”的意见,填写《安徽省医疗机构申请新农合定点资格审批表》(附件3),连同审查材料存档。

    4、确认按病种付费方案

    根据拟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按病种付费方案,市卫生局组织相关医疗临床和新农合管理专家进行审核确认,经确认的病种执行按病种付费报销政策。

    5、公示与公告

    市卫生局拟认定的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资格,在所辖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无举报,公示结束后确定并予公告。

    6、发证

    被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市卫生局发给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资格证书。

    五、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时限

    申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时限为2012年11月20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1、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关于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承诺书

    3、安徽省医疗机构申请新农合定点资格审批表

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1:

    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医疗机构全称


所有制形式

公立、股份、民营、其他

医院等级(一、二、三级)


医院类别(综合,专科)


法人代表姓名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邮    编


内设新农合办公室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办公室电话及手机)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卫生执业许可证审批部门


执业许可证编号


上年度(     年)业务收入总数(万元)


职工总人数


其中:卫生技术人员数


         主任医师数


         副主任医师数


         主治医师数


         医师数


         医士数


批准编制床位数


实际开放床位数


拟按病种付费病种数


拟按病种付费病种名称


申请理由


                   

申请医疗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现场评估意见



评估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机关意见


审批机关盖章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承诺书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作为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我院做出如下承诺:

    1、落实内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基本设备,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开展对本院医护人员宣传新农合基本政策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要求。

    3、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严格控制目录外用药,平均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小于20%;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住院次均费用不高于同级同类医疗机构水平;可报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不低于同级同类医疗机构水平。

    4、开展按病种付费工作。建立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HIS管理系统)。与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开展参合居民住院费用网上即时结报;按季度向市、县新农合经办机构报送有关医疗服务信息。

    5、执行新农合的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徽省医疗机构申请新农合定点资格审批表

医疗机构全称


机构执业详细地址及邮编


所有制性质(公立、股份、民营、其他)


医院等级(一、二、三级)



医院类别(综合、专科)


经营类别(营利性、非营利性)


法人代表姓名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内设新农合办公室联系人


内设新农合办公室联系电话(办公电话及手机)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执业许可证》原件(附复印件)


本院从业人员总数


批准执业日期


卫生技术人员数


批准执业科目(科室及专业)

另附详件

注册执业医师数

注册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数

1、

2、

3、

批准执业的《资信证明》原件

(附复印件)


注册主任医师数

注册副主任医师数

注册主治医师数

1、

《房屋产权证》原件(附复印件)


2、

《土地使用证》原件(附复印件)


3、

购置必备大型设备的发票原件(附复印件)


核定床位数

实际开放床位数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原件

(附复印件)


2、

批准开业以来历次“执业校验”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记录


为本机构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原始凭据(含被保险人签名的名册和联系方式)(附复印件)


联合审查意见

                    审查组组长及全体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联合现场评估意见

                 评估组组长及全体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机关意见

(如予定点,须注明定点资格有效区域范围)

                                   审批机关盖章

审批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表中的“注册”人员是指取得执业资格并在本医疗机构注册从业的技术人员。2、民营非营利性医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由民政部门主管。3、审批机关应将批准定点的医疗机构的本表(和附件)复印,随有关通知(或公告)一起送达定点资格有效区域的统筹地区卫生局和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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