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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乌鲁木齐市定点医药机构准入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1/06/25 信息来源:查看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鼓励和引导各类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良好服务,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确定2021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工作方案和评估办法

一、准入规划

(一)依据2020年退出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和医保基金的三年平均增长率总和,确定2021年规划总数为医药机构共计140家,平均每季度35家;

(二)拟纳入的医疗机构类别分类情况原则上各类比例不超过2020年底医保定点总数的比例(其中一级医院比例为8%,个体诊所比例为10%);

(三)拟纳入定点的连锁药店和单体药店总比例与2020年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比例接近(连锁70%:单体30%);

(四)继续贯彻落实兵地融合医药机构互认相关政策,兵地互认医药机构数目不纳入总数规划;

(五)依据市政府规划设立的医药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不受规划总数限制。

二、评估原则

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便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中、西医并重的原则;坚持注重发挥基层医药卫生机构的作用的原则;坚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医药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药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药服务成本和提高医药服务质量的原则。

三、评估准入流程

(一)申报和初审

医药机构初审采取网上申报方式,按照对外公布的通知要求将所需材料和申请表以PDF文件方式上传至邮箱ygk4680653@qq.com后,由医保事业发展中心初审上述电子材料,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予以补充,未按要求予以补充视为放弃;对不符合的申报要求予以不受理通知,对符合初审条件并拟开展下一步工作的予以通知,通知可采用电子邮件或公告方式回复;

(二)组织考试并开展医药机构自评

医保事业发展中心组织开展考试,考试对象为通过初审的医药机构法人,同一法人单位的申请,一年开展一次。

医药机构法人按期参加考试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自评表》,医药机构对照准入基本条件进行自评,考试合格(60分以上、含60分)、自评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得分80分以上)开展现场勘查,考试不合格且自评80分以下机构顺延至第二次,第二次不合格当年度不再受理该机构申请。

(申请定点医药机构法人获取通知请自主添加QQ群,群号码:656693658,准入相关通知会在群内发布)

(三)函询

初审完毕后汇总医药机构名单,分别向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函询,函询的主要内容是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违规处罚情况,对申报信息和函询结果不符、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申请予以终止。

(四)现场勘察和评分

根据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情况,可安排每月开展,也可分批开展。由市医疗保障局组织评估小组,按《乌鲁木齐市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标准》要求,围绕评估标准表中的评分项目,按照住院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分类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为90分),汇总各得出该医药机构的现场勘查综合评估得分。

评分由高到低优秀者方可入围,首次评分后因纳入数量限制不能入围的,评分结果可顺延至第二批。现场勘查评估工作结束后将通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评估结果予以公示。

(五)现场勘查评估小组的组成

现场勘查评估工作由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小组专家由区(县)医疗保障局、区(县)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医药行业协会相关人员随机确定现场勘查。

(六)公示

依据函询、现场勘查和评分的结果,向社会公示拟准入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受监督举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签订服务协议。

四、签订服务协议

公示期满,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医药机构,在平等沟通、协商谈判的基础上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另附:现场勘查医药机构须提供以下检查资料(原件):

1.各类证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以下三种证件必有其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法人证书》;

2.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3.医疗机构提供医师、护师(士)专业技术资格证、执业证书、职称证书;零售药店提供执业药师资格证;

4.人员花名册;

5.单位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6.各类医药管理制度,包含医保管理制度、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7.药品购销合同和药品盘点表;

8.提供可真实反映日常财务收支情况的会计凭证和财务报表,其中包括药品、耗材等购进发票,可体现药品购销存情况的财务账,财务报表。

9.医疗机构需提供上一年度卫生年报;

10.纳入定点后使用医保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该报告能对当前非定点时期收支情况和拟纳入定点后财务收支情况差异做出预判和分析);

11.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信息登记表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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