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逐步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关于印发〈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2〕111号)、《关于印发〈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46号)、《关于印发〈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83号)和《关于印发〈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168号)要求,对我省现行的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中医外治类、产科类和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优化整合并指导各地制定政府指导价,出台《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中医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2025年4月30日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按国家立项指南要求优化整合中医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对接落实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和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要求,规范整合我省部分中医类项目,将原按部位、按手法、按器具实施的“灸法”等44项规范整合为18项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价格项目,“贴敷疗法”等37项规范整合为18项中医外治类价格项目;同步修订“红外线治疗”,删除项目内涵中“红外线真空拔罐治疗”,该治疗已映射至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立项指南拔罐价格项目。中医灸法、拔罐、推拿和外治类等部分项目按照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原则,计价单位由原来的每“穴位”规范统一为每“次”,一切以解决患者疾病为最终目标,即体现劳动价值更体现技术价值。
对接落实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要求,规范整合我省“单胎顺产接生”等产科类项目,将原实施的50项产科类项目规范整合为30项。新增“产程管理”“院外分娩产后处置”项目;将原椎管内无痛分娩和产后镇痛,优化整合为“分娩镇痛”项目;将原“水中分娩”项目合并至“导乐分娩”;对“阴道分娩”“剖宫产”中技术劳务价值高、风险程度大的复杂情况和复杂操作,进行单独立项或加收项等统一规范。支持医疗机构提供以产妇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务,鼓励积极开展镇痛分娩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孕产妇提供专业化的陪伴分娩和导乐分娩服务。
对接落实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要求,规范整合我省“特级护理”等护理类项目,将原实施的50项护理类项目规范整合为22项。其中“免陪照护服务”价格项目单独印发通知公布。新增“早产儿护理”“肠内营养输注护理”项目,更好体现护理技术劳务价值,明确分级护理与专科护理、专项护理各项目的价格构成,使护理收费政策更明晰。
对儿童加收项目进行全省统一,并根据国家立项指南明确儿童指年龄为六周岁及以下的儿童。既往各地市自行设立的儿童加收项随项目规范统一同步废止。
(二)按现行规定平稳过渡耗材收费政策。
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并在立项指南使用说明中明确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清单外其他一次性耗材均不能收费。既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中的除外收费耗材,有的是注册证名称,有的是耗材商品名称,或者是医疗行业的通俗名称。本次清单明确:产品注册名称与本清单医用耗材名称相同,但《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属不同产品类别、实际用途不一致的,不能套用清单医用耗材名称收费。产品注册名称与本清单医用耗材名称不相同,但实际与本清单医用耗材用途一致的,可按项目除外的医用耗材进行收费。本次明确后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按照产品类别选择功能、用途与清单一致的耗材并收费,满足患者和医疗机构需求。
(三)确定中医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
制定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中医外治类、产科类和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全省最高限价,各地市根据省最高限价确定本批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不可上浮、合理确定下浮比例。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按各地市现行政策执行。
各地应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合理确定立项指南项目价格水平。当地价格明显低于省级最高限价的,可以继续保持当前价格水平,今后可通过价格动态调整,逐步接近省最高限价。
(四)医疗机构依规落实中医类等医疗服务收费政策。
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执行当地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