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为贯彻全省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4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300号)要求,省卫生计生委修订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各项指标,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落实,促进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二、各市卫生局要在巩固三级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着力加强二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内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负责相应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的管理工作。
三、各市卫生局要在8—9月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检查。省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对各市和医疗机构进行抽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