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5号)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扩大医疗保障范围,切实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结合南京实际,市医保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现将《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建议。您可在2024年12月15日之前将意见建议通过邮寄信件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
通信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邮编:210019
电子邮箱:share1311@163.com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5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大病医疗救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分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医保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5号)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扩大医疗保障范围,切实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一个待遇年度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外,纳入医保信息平台管理的医疗必需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等医疗费用(具体范围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累计超过15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二、原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范围内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2024年12月?日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要求:“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提高重特大疾病和多元医疗需求保障水平。”《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要求:“本省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医疗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慈善医疗救助、医疗互助等其他医疗保障协调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我市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于2000年建立,目前主要保障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范围内医疗费用,住院统一按95%支付。为进一步提高基金使用效能,扩大保障范围,结合国家、省、市有关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工作要求,我们拟调整我市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有关政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医疗保障需求。坚持以人为本,加大医疗保障力度,提升参保职工获得感;坚持政策衔接,探索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费用,发挥补充作用;坚持适度保障,合理确定保障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限额;坚持动态调整,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筹资标准和保障政策。
二、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经过论证、研究和测算,在学习借鉴省内南通、镇江、泰州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具体政策调整方案。12月3日,多部门会议研究调整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政策方案。根据会议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政策方案,经再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形成《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对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政策作出了调整完善,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公平可及。文件主要内容为:一个待遇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外,纳入医保信息平台管理的医疗必需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等医疗费用(具体范围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累计超过15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原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范围内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