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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9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卫计委、市属各医疗机构、驻新省属医疗机构:

为持续推进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购销行为,进一步强化省药品和高值挂网耗材采购制度的落实,经市卫计委等七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于 2016年7月份在我市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县(市、区)卫计委所属医疗机构、市属各医疗机构、驻新省属医疗机构、中心血站、大型厂矿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

 

二、检查内容

(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是否组织遴选临床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目录;

2、是否与供应商签订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合同;

3、是否通过省医药采购交易平台进行网上采购;

4、是否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发票审核、盖章;

5、是否存在标外采购情况;

6、是否存在违价采购情况;

7、是否按期支付采购货款;

8、是否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临时采购、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制度;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

1、药物采购情况,主要包括网上采购情况,是否存在标外采购、违价采购和非规定渠道采购等。

2、支付货款情况。

(三)各县(市、区)卫计委集中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自身建设和监管情况。主要包括:制度建设情况、是否专人管理、药品和医用耗材监督检查记录。

 

三、检查方法

此次专项检查采取自查、全面检查和抽查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卫计委、医疗机构接到通知后进行自查;

(二)市卫计委等七部门联席会议成员组成检查组进行全面检查;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由各县(市、区)卫计委负责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和整改报告递交检查组(纸质和电子版);

(四)市卫计委等七部门联席会议成员检查组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进行抽查。

 

四、检查时间

(一)2016年6月30日至7月10日自查自纠阶段;

(二)2016年7月11日至22日专项检查阶段。

 

五、要求

各县(市、区)卫计委、医疗机构接到通知后认真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迎检准备。

(一)各县(市、区)卫计委主管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主任协调配合检查;

(二)各医疗机构主管(药品、医用耗材)院长、药剂科科长、器械科科长、财务科科长配合检查;

(三)各医疗机构不进行口头汇报,只递交书面汇报材料(纸质和电子版);

(四)准备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目录和采购合同备查;

(五)准备2016年1-6月份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发票备查;

专项检查结束后,将依据各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制度情况进行评比,对执行较好的医疗机构给予表彰,对执行较差的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医疗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将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望各县(市、区)卫计委、各医疗机构认真准备,积极迎检。

联 系 人:胡国清               

联系电话:0373-2055780

电子邮件:xxzhaobiao@163.com                 

网    址:www.xxyyzbcgw.com

附件:1. 2016年度新乡市药品集中采购专项检查细则

      2. 2016年度新乡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专项检查细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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