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委属各医疗机构,行业、系统医院:
按照《关于开展医院临床用药重点监控工作的通知》(青卫药政〔2016〕4号)要求,现将部分三级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动态管理
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分类制定重点监控药品清单,及时公布、上报备案。根据监控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负责汇总本辖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跟踪监控、从严管控
各市(州)卫生计生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对列入重点监控药品清单的药品实施跟踪监控,在合理用药管理中重点关注、从严管控。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医疗机构要对重点监控药品监控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州)卫生计生部门要汇总公布本辖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清单,加强督导检查,并及时上报相关工作情况。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三级医疗机构督查,对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开展不力和整改不到位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四、落实奖惩问责
在重点监控药品监控中,对发现的违规违纪医疗机构、科室、医务人员和药品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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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部分三级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清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