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卫生计生委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医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设备采购的通知(明卫〔2016〕32号)
各县(市、区)卫计局、财政局、医改办: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的采购,去除医疗设备采购中间环节,挤压医疗设备价格虚高水分,防止医疗设备资源浪费,预防医疗设备采购腐败行为的发生,结合市医改领导小组《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公立医院工资计提比例等规范医院财务管理的通知》(明医改组〔2014〕17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设备采购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医疗需要,为用而购,由本单位集体研究(单位班子成员签字)后,并附上决策过程的相关资料,上报同级卫计、财政部门审批。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设备采购,应坚持先国产后进口的原则,优先采购国产同类产品。医疗机构只能直接向医疗设备生产企业(或进口设备全国总代理商)招标采购。
三、实行“一票制”采购。医疗设备生产企业(或进口设备全国总代理商)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到医疗卫生机构,不允许到第三方“过票”“洗钱”。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医疗设备必须是通用名称、通用型号、通用规格,不得故意“量身定做”(特设规格、特设型号)而回避竞争;不得封闭设备的试剂端口和使用指定试剂品牌;对全封闭仪器设备经批准后使用。
五、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标的医疗设备采购价格必须在健康三明网、市卫计委网以及本单位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对在设备采购过程中违反规定或严重超过出厂价格、收受贿赂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
抄送:省医改领导小组,省医改办、财政厅、卫生计生委。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