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配送中心是我省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中设立的,承担区域性药品配送任务的非法人批发企业,为解决农村边远地区群众缺医少药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深入开展,配送中心在基层发挥的作用逐渐弱化,所占市场份额也越来越低。同时,在近期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配送中心普遍存在购进渠道不规范、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和设施设备不齐全等问题,直接影响到药品质量安全。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配送中心建设,更好地解决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药品配送中心建设通知如下:
一、药品配送中心应按照《规范药品配送中心建设检查标准》(见附件)要求规范建设和换证。换证后药品配送中心仍为非法人药品批发企业,企业名称不再包含"配送中心",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变更原则上只能在原管辖区域内,如跨原管辖地迁移,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原《陕西省农村药品配送中心设置办法》中规定的相关条件要求不再予以执行。
二、药品配送中心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范建设和换证工作。2013年5月1日前,全省《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药品配送中心全部完成规范建设,并向省局市场处提交验收报告(填写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资料审查合格后,省局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重新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省局网站进行公示。2013年6月1日后原药品配送中心《药品经营许可证》一律予以废止。
三、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对没有换证的药品配送中心创造条件,为其找出路、谋发展。充分发挥药品配送中心配送方便、及时、快捷的优势,鼓励药品配送中心与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通过兼并和重组等方式积极参与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鼓励经营状况不佳的药品配送中心向医药超市、零售药店等转变,丰富边远地区药品市场。
四、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药品配送中心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规范建设和换证。对于未按要求进行规范建设、换证企业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农村两网药品配送点,严禁其销售药品行为。
附件:规范药品配送中心建设检查标准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