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器械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确保公众用械安全,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治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112号)及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我局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就各有关经营企业开展自查、整改以及提交自查、整改报告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辖区内所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全面对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自查,重点对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治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112号)规定的8种违法行为,对企业自2014年6月1日以来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逐一自查,填写自查表(见附件)。
二、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要详细描述所用手法、经过、涉及的医疗器械和人员,并形成整改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自查表和整改报告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三、自查表和整改报告应于2016年7月15日前报送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昆明市主城区范围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向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签字盖章后扫描为PDF格式文件,文件名称为“企业名称+集中整治自查或整改报告”,发送至kmsyjqxc@163.com);主城区范围内第二、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和仅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向辖区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主城区以外的县(市)区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
四、对于到期未报告的企业,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的要求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将从严、从重查处,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昆明市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自查表
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