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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19 信息来源:查看

2014年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3/19   来源: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市卫生局,委直属单位,高等院校附院,省医科院所属有关单位:

加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是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推进医药卫生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1),并印发了《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63号),对建立完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作出详细部署。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我委药政处作为落实《规定》的牵头处室,负责指导各市建立和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汇总审核各市上报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督促各市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落实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等;办公室负责在委网站开辟专栏,做好各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挂网公布、地方工作动态通报以及相关信息发布等工作;政法处负责有关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的解释,指导督促各地修订原有不良记录制度;驻委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医疗卫生机构涉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有关重大案件进行查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014年3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相关制度的修订工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连同牵头部门、分管领导、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人员回执见附件2)一并报送我委药政处。地方人民政府已指定其他部门负责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职能的,由相应部门承担管理职责。

二、   严格执行《规定》,签订廉洁购销合同

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样本见附件3)。参与基本药物省级集中采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廉洁购销合同已由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与相关企业统一签订。已经发生医药购销行为但尚未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的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务于2014年4月底前完成补签工作。各地要按照《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相关企业及其代理人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处理规定。

三、   规范工作流程,完善逐级报送体系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接到《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有关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或本单位工作人员被追究党纪政纪案件中涉及到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

县(市、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查处或掌握本辖区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企业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我委在接到市卫生局报送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进行核实,并于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内容在委网站专栏公布,同时在1个月内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材料按照《规定》第十一条执行;各市卫生局向我委报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相关材料时,须同时填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报送表》(见附件4)并加盖公章。

四、加强部门沟通,提高监督检查效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任务分工落实情况,与司法机关和监察、财政、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信息沟通情况,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核实、信息公开情况,是否存在迟报、瞒报、漏报情况,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和医疗机构执行市场清退情况,以及对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处理情况等。我委将定期对各市落实《规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年年底进行工作总结。

各地要对原卫生部2007年印发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卫政法发〔2007〕28号)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全面梳理辖区内按照卫政法发〔2007〕28号规定仍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记录事项,尚未到期的不良记录继续生效,直到原期限届满为止。自《规定》执行之日起,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次数做累计处理。各地总结梳理情况于2014年4月15日(周二)前在本部门政务网站公布,同时报送我委。

联 系 人:杨莎莎

电话传真:0531-67876310

电子邮箱:sdwstyzc@126.com

附件:1.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3〕50号)

2.人员回执

3.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样本)

4.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报送表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3月18日

附件:

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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