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太白县、高新区卫计局,市直市管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宝鸡市医疗机构低价药采购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9月10日
宝鸡市医疗机构低价药采购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25号)和《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直接挂网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5〕18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由市药品“三统一”办公室牵头,组成我市医疗机构采购联合体,负责开展与低价药挂网生产经营企业议定采购价格,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公正、公开、公平、透明”,全市执行统一议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低价药药品范围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要求,低价药品范围为:日均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药品。
三、工作步骤
1.组成城市医疗机构采购联合体,由宝鸡市中心医院、宝鸡市中医医院、宝鸡市人民医院、宝鸡市妇幼保健院、宝鸡市口腔医院、宝鸡市康复医院、宝鸡市第二人民医院、宝鸡市第三人民医院、西安医学院附属宝鸡医院、陕西荣复军人第一医院、宝钛职工医院、高新人民医院共12个医疗机构组成。
2.组成县区医疗机构采购联合体,由四区九县共222个医疗机构组成。其中,县级公立医院3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6个、乡镇卫生院171个。
3.勾选目录。采购联合体内市县各级医疗机构根据临床使用需要,遵循质量优先、通过新版GMP认证优先的原则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低价药挂网目录中勾选药品品种和生产厂家,并填报年预采购量(不填写采购金额)。各医疗机构要按照不低于勾选药品上年度实际使用量的80%统计年预采购量。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勾选目录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市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对各采购联合体勾选品种和预采购量数据进行统计,明确预采购数量,梳理汇总后形成《宝鸡市医疗机构低价药采购目录》。
4.采集市场价格。根据《宝鸡市医疗机构低价药采购目录》统一采集零售市场价格,参考省采购平台公示的其他省市中标价格后,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采购价格,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患者用药负担。
5.议定药品价格。市药品“三统一”办公室组织与低价药目录中生产厂家进行现场议价。由生产厂家委托人填写《宝鸡市医疗机构低价药价格确认登记表》留底备查,同时将议定的采购价填报在省采购平台上。生产企业确认该价格并选择配送企业建立药品配送关系后联合体内的各医疗卫生机构即可按议定价格进行网上采购;生产企业如不确认该价格,则需重新议价或勾选其他品种。
四、采购方式
低价药药品所有交易必须通过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实行阳光采购,确保采购过程、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市直市管城市医疗机构、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低价药药品,按采购价零差率销售。低价药药品目录中的毒、麻、精、放等特殊管理药品采购,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低价药药品的配送,按照我省最新药品配送相关政策执行。
五、采购周期及动态调整管理
低价药药品采购原则上以一年为一个采购周期。低价药采购药品价格将实行动态管理。此次勾选目录工作结束后,如果各级医疗机构在临床使用过程中还需采购其他低价药药品,仍按上述要求在省采购平台直接挂网目录中勾选低价药药品,填写采购数量后通知市药品“三统一”办,市“药品三统一”将与勾选药品的生产厂家进行议价确认后方可使用。市药品“三统一”办公室依据市场及平台提供的价格信息,凡出现新低的药品挂网价格或价格变动频繁或波动较大的药品品种开展专项调查、重点监控并联合议价小组按照上述议价程序重新议定价格,及时调整相应药品的采购价格。
六、工作要求
1.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配送企业,都要高度重视低价药药品采购工作,要加强对低价药药品采购、配送、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机构及时采购到低价药药品。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平台上勾选的低价药药品目录要认真审核,必须做到目录真实,数据有效并在规定时间内在采购平台上填报。市县各级医疗机构只填写药品预采购数量,不填写采购价格。对于虚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3.各级医疗机构要优先选择低价药药品目录中的基本药物,要优先采购包材为玻璃瓶、塑料瓶的基础输液,最大限度的降低患者用药费用。
4.将低价药药品采购配送情况,作为配送企业的重要指标进行考核。配送企业要积极主动与挂网采购生产企业联系,及时组织采购仓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购要求,配送医疗机构需要的挂网药品,不得擅自调整配送非需求的挂网药品。
5.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调动医务人员使用低价药药品的积极性,将使用低价药药品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充分发挥药师作用,落实处方点评和审核制度,不断提升低价药药品的使用量,有效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