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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江苏省徐州市关于做好2013年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19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卫生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

为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严格实行带量采购,切实做好2013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要,省卫生厅对2013年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申报工作进行了部署,现将我市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采购计划申报工作

采购计划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核心,是实行带量采购的基础,也是按质量要求采购的前提。科学编制采购计划对于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有效组织药品生产和配送,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改进服务;医疗卫生机构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合理用药,满足临床需要,进一步减轻群众用药费用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购计划的组织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对采购计划编制申报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要求,落实责任,确保采购计划编制合理、按时申报。

二、准确把握采购计划编制原则

(一)遴选药物品种。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2012年基本药物采购情况,按照临床必须和基层实际,在本县(市)、区2012年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内合理选择药物品种。针对疾病谱变化和基层用药实际,确实需要增加药物品种的,要以县

(市)、区为单位,组织专家遴选,正式行文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将采购计划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增加的品种数不得超过该县(市)、区2012年采购目录品种数的5%。

(二)提出质量要求。各地在申报采购计划时应按规定比例选择用药质量层次,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第三质量层次产品的采购数量不少于总采购量的55%,第一质量层次产品的采购数量不超过10%。

(三)确定采购数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采购数量时,要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本单位业务工作情况,按照不低于2012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申报采购需求量。少数品种确实难以预测具体需求数量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单一货源承诺。单一货源承诺对每个具体产品只能选定一个质量层次,不能同时选用几个质量层次的产品。同时,2012年第一次申报的采购计划未完成的,仍需列入2013年采购计划,不得取消。

(四)基础大容量注射液仍采取划分供货责任区域、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采购,不需要编制采购计划。

(五)对部分合同数量已完成但生产企业不再继续供货的产品,由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按《2011年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方案》有关规定,调整供货企业或产品的剂型、规格、质量层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计划也须做相应调整,即本质量层次没有产品的,则采购计划调至下一质量层次;第三质量层次没有产品的,则采购计划调至第二质量层次。

三、明确采购计划申报程序

为帮助各地做好采购计划申报工作,我局将把201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数据发至各县(市)、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2012年本单位实际采购数量和采购计划编制原则,合理预测所需药品的年采购数量,编制好基本药物采购计划,通过采购计划申报系统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采购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采购计划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药物品种、质量层次、数量(品种、金额)等重要指标,要与2012年各基层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比较;汇总后通过采购计划申报系统于2012年12月25日前报市卫生局。我局根据采购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汇总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于2012年12月28日前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汇总、公示后,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四、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价销售的基本药物,根据上述要求一并上报年度采购计划。要按照《徐州市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指导意见》(徐卫药政〔2012〕3号)要求,实现"2个不低于60%"的目标。

对主城区个别尚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辖区卫生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徐州市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指导意见》(徐卫药政〔2012〕3号)精神,尽快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五、严格采购计划申报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的组织领导和督查指导。要将年度采购计划申报工作作为当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首要任务,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动员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仔细地做好采购计划编制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科室具体负责。要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审核汇总时要注意与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既往药品使用量进行比对,综合考虑业务量增长等情况,防止多报,也要防止少报,力求估算准确,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制采购计划时,要充分发挥药事管理组织的作用,充分听取一线医务人员的意见,合理选择药品剂型和规格,提出质量要求,确定采购数量。编制的采购计划应包含下属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年度采购数量。采购计划一经确认,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改变,并确保在本采购周期内如期完成采购计划。逾期没有执行完的,顺延至下一个采购周期,直至全部完成,并不得影响下一个采购周期采购计划的申报。如本采购周期内采购计划不能满足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申请追加采购计划,但追加的计划不得超过年度采购计划的30%。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计划编制申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肃工作纪律,公开申报程序,杜绝干扰,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马虎,造成采购计划编制失实,影响临床诊疗工作,以及收受药品企业不当财物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关责任。

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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