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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广西桂林市基层医疗机构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04/27 信息来源:查看

2011年广西桂林市基层医疗机构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4/27   来源: 桂林市卫生局

  为规范全市基层医疗机构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配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76号)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参与桂林市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基层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药品配送企业(以下称配送商)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市、县(区)两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负责辖区内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基层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相应药品配送商的药品配送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条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由自治区统一网上集中采购,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招标确定辖区内配送企业,县、区及基层医疗机构不再组织竞标。

  第四条桂林市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企业。

  (三)必须是当年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合格配送商,并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上年度被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评为守信等级的企业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四)必须具备配送当年年度《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广西国家基本药物挂网品种目录》生产商委托的中标品种,配送服务时间覆盖整个采购周期。

  (五)必须在广西境内设置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仓库,并有满足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全覆盖的配送能力;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六)近两年在配送区域内具有良好的服务质量和商业信誉,配送所覆盖的医疗机构对其满意度较高。

  (七)2011年后,首次在我市申请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的必须具有的区内其他地市连续2年良好的诚信记录的企业。

  (八)被我市取消配送资格的配送商,自取消之日起满2年后在我市申请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的必须是在区内其他地市连续2年良好的诚信记录的企业,并出具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九)本市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桂林市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与基层医疗机构签订药品配送合同和配送承诺书(见附件1),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和配送承诺。

  (二)按照中标品种目录供应合格的药品。

  (三)必须及时足额保障中标药品供应: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特殊药品、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边远山区最长不得超过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四)无论路程远近、品种和数量多少都必须按时配送,不能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

  (五)必须对医疗机构网上订单及时响应,通过网上采购系统进行确认并发货;未实行网上订购的区域,按订单计划或其他合理合规的约定方式采购进行确认发货。

  (六)冷藏药品的配送必须按照冷链配送要求进行配送。

  (七)药品的配送费率不超过10%。

  (八)在销售药品和配送过程中严禁以商业贿赂或其它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服从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卫生行政部门配送调遣。

  (十)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六条桂林市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出现以下情况时取消当年的配送资格,并将情况报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自取消之日起,该配送商连续两年内不得在桂林市辖区内申请从事桂林市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服务:

  (一)在销售药品和配送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二)配送周期内连续两次不按时送货的。

  (三)不能提供中标品种目录中同种药品中价格低廉品规达3种以上的。

  (四)所配送的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

  (五)在半年、年度考核评估中,所配送区域的医疗机构满意度未达到60%的。

  (六)6个月内被同一问题投诉(经查属实)但不能及时改正达两次以上的或在1个月内被2个以上医疗机构同一问题投诉,经查属实的。

  (七)连续两个考核期的考核成绩不及格的。

  (八)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配送调配的。

  第七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由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配送周期内入围的配送商进行配送:

  (一)当出现个别基层医疗机构无配送商配送时,由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一定数量配送商与该类医疗机构签订合同进行配送。

  (二)当被取消当年配送资格的配送商所服务区域的配送力量不足时,由市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新的配送商进行补充。

  (三)当发生重大疫情或突发事件时,基层医疗机构现有的配送商保障能力有限或需要调配特殊药品时,由市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遣其他配送商进行临时补充。

  ,期区风第八条医疗机构在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参加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不得用同类非中标药品替代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药品。

  (二)按照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国家有关药品使用管理规定,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编制适用本单位的国家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严格规范医师处方行为。

  (三)不得对中标的产品进行二次议价。

  (四)执行网上采购,及时上网发送采购订单,对到货药品进行验收和确认;在网络未开通地区可以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五)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品,不得购进和使用。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记录内容符合法规要求。

  (六)严格执行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限价和采购零售价及基本药物价格政策。

  (七)签订、履行药品购销合同,不得与非中标生产和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八)及时与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结算货款,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九)在采购药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不能收受回扣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十)如发现生产和经营企业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如实地向所在地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十一)定期向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药品配送信息(见附件2)。

  (十二)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九条各基层医疗机构与配送商签订药品配送合同后,须将配送企业名单及合同等材料报县(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卫生局纪检部门;县(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区)卫生局纪检部门汇总后报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卫生局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十条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的监管管理;及时收集各基层医疗机构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的相关信息并汇总后逐级上报;接到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收集意见和建议,并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一条药品配送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考核评估的办法和细则另行制定:

  (一)2011年,县(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配送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配送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必要时,缩短考核评估周期。

  (二)自2012年起,县(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配送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报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配送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估。

  (三)2011年以后首次获得桂林市药品配送资格的配送商和被取消配送资格满2年后重新获得桂林辖区配送资格的配送商首个配送周期内,县(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配送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配送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估;满一个配送周期后,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建立药品配送企业数据库,数据库中分为红名单库和黑名单库。

  连续两年在年度考核评估期中取得良好成绩的配送企业进入红名单库,在红名单库中的企业在下年度竞标将优先取得配送资格。

  连续两个考核期评估期成绩不及格的和被取消配送资格的企业将放入黑名单库,在黑名单库的配送企业,两年内不得在桂林辖区申请配送服务资格,同时,将在黑名单库中配送企业名单报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的,由卫生、药监、物价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医疗机构领导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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