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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11年金华市级医疗机构医用耗材(棉制品及乳胶类)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11 信息来源:查看
关于加强2011年金华市级医疗机构医用耗材(棉制品及乳胶类)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金华市卫生局      

所属项目:

金卫〔201162

市直各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规范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维护医用耗材流通的正常秩序,根据省卫生厅、省纠风办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08235号)以及《金华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成交产品采购供应管理办法(试行)》(金卫〔20106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时间。本次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从201181日正式开始,采购期十八个月,原则上顺延至下次同类目产品市级或者全省集中采购的采购期开始为止。请各医疗机构抓紧时间清理库存产品,做好采购成交产品准备工作。

二、购销合同的签订。成交结果确定后,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市耗材采购办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需要采购其产品的成交企业自行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载明成交产品名称、规格、采购数量、采购价格、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

三、本次集中采购为一规一中,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耗材,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耗材购销合同明确的品种、成交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不得擅自采购非成交企业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产品。如有临床要求或其他符合备案采购条件的需求,需要采购成交备选产品,则严格按照《金华市级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产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报耗材采购办及局纪检组批准后实行备案采购。

四、各医疗机构必须在统一的交易平台上执行网上采购,严禁其他方式采购。并需要认真做好网上交易订单的发送、确认到货等规范操作工作;代理机构协助市耗材采购办定期汇总各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交易数据和执行情况,报市卫生局、市纠风办、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五、在成交产品的日常采购中,发现的各种影响临床使用问题,以及成交企业、配送企业在供应配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市耗材采购办,以便采购办及时加以会商解决。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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