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掌握全省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科学评价实施效果,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省卫生厅决定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年度监测评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监测评价范围
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二、监测评价内容
监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前后门急诊人次、住院人次的变化,评价医疗机构服务提供情况;监测医疗机构收支变化、医务人员收入变化情况,评价医疗机构经济运行状况;监测医疗机构用药变化,门诊药品次均费用、住院药品次均费用和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变化,评价医疗机构药物使用情况、医疗费用控制情况等。
三、监测评价时间
本次采集监测评价数据的时间为:2012年1月1日-9月30日与2011年同期数据。
四、监测评价方法
(一)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汇总本地2011年和2012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数据后,填报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报表(见附件)并完成监测评价报告,于2012年12月30日前将文字及电子版报省卫生厅。
(二)填报数据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三部分,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分政府办和非政府办分开填报。
(三)填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机构数务必同目前上报省厅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相一致。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是掌握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的重要途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今年5月各地上报了具体负责次项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如有变动,请于2012年12月10日前报省厅。
(二)实事求是,加强数据审核工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填报相关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出现瞒报、漏报、迟报和不报情况。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数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对监测数据的逻辑审核,遇特殊数据(如:机构上报数据同其他机构数据变化趋势差异较大或与逻辑不符的)应逐个查明原因,对于数据录入有误的,要及时改正;对于数据无误确有原因的,要分别在监测报表和监测评价报告中详细说明。
(三)加强培训,确保圆满完成监测评价工作。各地应根据历次开展监测评价工作存在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确保具体工作人员切实理解监测数据指标内涵,明确填报要求,掌握数据审核、分析和评价方法,确保监测评价工作科学、准确、按时完成。
联系人:药械处谷晓明
电话(传真):024-23382935
邮箱:lnypqxc@163.com
附件:1、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报表
2、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报表
3、非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报表
4、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报表
5、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报表
6、指标说明
辽宁省卫生厅
201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