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卫生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卫生局,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95号),积极探索能够有效保障药品供应及时、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采购供应办法,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患者的用药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县(市)域公立医疗机构实施药品带量采购工作,现将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省县(市)级公立医院、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
二、具体措施
坚持"政府主导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的基本政策方向,以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为主体,代表辖区内所有公立医院、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在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带量采购的优势,共同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成交确认,签订购销合同,明确采购品种、数量、回款时间、成交价格(网上采购订单的中标价格可修改为重新确认的成交价格)等,形成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最大限度压缩药品虚高价格空间。按照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确认最终成交价格,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市)公立医院坚持实行药物(中药饮片除外)零差率销售;非试点县(市)公立医院继续实行药物加成销售有关补偿政策;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继续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所采药品仍要通过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
三、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在全省县(市)域公立医疗机构实施药品带量采购工作涉及多方利益调整,各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坚定信心,精心组织实施,确保5月底前全面启动实施此项工作。要加强宣传,争取药品生产企业的理解和支持。要密切跟踪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
(二)落实责任。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一位主管领导,负责该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坚持质量与价格相统一、竞价和议价相结合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制定实施细则,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规定和药品使用规范,保障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合理有效降低采购价格。要建立县级药品集中采购办事机构,积极协调财政给予经费支持,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及时足额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支付药款,县(市)级公立医院所采购药物的付款时间原则上从公立医院交货验收合格后不得超过60日。
(三)强化监督。卫生厅将开展经常性的专项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质量评估,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201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