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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贵州省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2 信息来源:查看

关于进一步加强贵州省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黔食药监械监发〔2014〕69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管委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仁怀、威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月18日,中央电视台“朝闻天下”播出了“伤人的美瞳”节目,对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以下简称“美瞳”)经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械便函﹝2014﹞110号),按照文件要求,并结合省局《关于印发<打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黔食药监办发﹝2014﹞659号)文件中对美瞳产品的专项整治的内容,为进一步加强美瞳的监督检查,现将国家总局文件和我省开展监督检查的方案一并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监督

          检查的通知》(食药监械便函﹝2014﹞110号)

          2、贵州省加强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监督检查

          工作方案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2日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2日印发

附件2:

贵州省加强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监督

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以下简称“美瞳”)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械便函﹝2014﹞110号),结合我局《关于印发<打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黔食药监办发﹝2014﹞659号)文件中对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专项整治的内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对“美瞳”产品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做好对消费者使用该类产品的宣传和引导工作,进一步规范我省“美瞳”经营企业的行为和市场秩序,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 “美瞳”的行为,保证人民群众“用械安全”。

二、检查重点

采取明查和突击检查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辖区内美瞳和护理液等产品的经营企业,以眼镜商城、小商品市场、隐形眼镜经营店、眼镜店、购物商场、学校周边饰品店铺等较集中的场所为重点检查区域,全面排查,不留死角。

三、检查内容

1、经营企业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是否超范围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等。

2、经营的美瞳等是否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3、购销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购销记录是否健全、真实和可追溯。

4、是否销售过期、淘汰、伪劣假冒产品。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美瞳”产品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总局的工作要求抓好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

(二)在检查工作中,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做好与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依法查处,涉及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各地请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总结和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上报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违法企业查处情况、今后的工作建议等。联系人:张迅,传真:0851-6814274;电子邮箱:ylqxc@126.com。

装饰性彩色眼镜(俗称“美瞳”)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检查场所

检查家数

发现违法、违规

行为企业数

查处企业数

出动执法车辆数

出动执法人员数

备注

眼镜商城

小商品市场

隐形眼镜经营店

眼镜店

购物商场

学校周边饰品店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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