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对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卫生部于2012年6月启动了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药品集中采购监管信息报表报送工作。自上报工作实施以来,多数单位均能及时报送,但因个别单位存在报送数据延误、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影响了我区报送工作。根据卫生部通报要求,为确保及时、准确汇总相关数据,现就进一步做好数据填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报时限
请各单位通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的数据上报功能,务于当年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前上报第一、二、三季度的数据,次年1月10日前上报上年第四季度和年报数据。
二、填报要求
(一)药品采购总金额数据(指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数据)统计不包括: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药品。
(二)"采购总金额"要以万元为单位上报。
(三)"采购总(进货)金额"必须大于"网上药品采购金额"。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数据是为卫生部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统计上报工作。各地(州、市)卫生局及医疗机构纪检监察机构要督促辖区内各医疗机构按时上报相关数据,提高数据价值和可信度。填表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采购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付丽红、刘毅0991-8521731
20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