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各州、市卫生局,省级各医疗机构,厅审批的各企事业单位医院和民营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云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共收录临床常用163种抗菌药物品种,基本涵盖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国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云南省补充药品目录》的抗菌药物品种。医疗机构应用《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应按照卫生部下发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要求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要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二、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三、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的,应当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讨论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四、医疗机构院内药房抗菌药物使用按本《目录》执行。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情况的指导和监督,保证《目录》贯彻执行。
六、自本通知下发起,《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的通知》(云卫发〔2009〕1164号)和《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医疗机构特殊使用(第三类)抗菌药物目录的通知》(云卫发〔2010〕55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车学继,0871-7195126
附件:云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doc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