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药品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交易所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医用产品交易的相关方所涉及的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监督管理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员会)负责交易所交易的监督管理,监管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监管过程中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正确、及时、全面履行各自职责。
第五条监管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能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交易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各单位具体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重庆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纠风办负责受理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医用产品交易违规违纪的检举和投诉;负责对监管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负责对交易活动中涉及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进入药品交易平台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医用产品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重庆市卫生局负责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遵守《重庆药品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和交易所相关制度,查处重庆市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重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四)重庆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重庆药品交易所信息化建设,按相关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行业管理。
(五)重庆市商业委员会负责对药品配送活动进行管理指导。
(六)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进入药品交易平台集中采购情况纳入医改范围进行监督指导。
(七)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交易所药品入市价格的制定,并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情况进行管理。
(八)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九)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研究制定有关会员单位税收优惠政策。
(十)重庆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非法促销、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一)重庆市政府研究室负责审核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相关制度文件;对交易活动重大问题提供政策指导和支持。
(十二)重庆市物价局负责对交易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和协查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重庆药品交易所做好信息收集和整理。如发现有违法、违纪和违规现象应及时报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重庆药品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上级部署,相互协作配合的情况;
(二)相关单位和个人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情况;
(三)买方会员执行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卖方会员和配送会员依法依规参与药品交易活动和履行采购配送合同情况。
第七条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网上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
(二)受理投诉、申诉和举报;
(三)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通报典型案件等。
第八条监管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
(一)依法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账目、电子信息数据等;
(二)要求有关单位或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三)单独或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及专业机构进行查处。
第四章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九条卖方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医用产品,经核实确因卖方原因造成的;
(三)以串通报价、操纵价格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非法促销、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不按合同约定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
(五)卖方会员供货不足量或不及时,被投诉三次或三次以上的;
(六)卖方会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买方提出的补货、退货要求的或拒绝提供合理的伴随服务的;
(七)在交易或提供服务过程中采用财物或其他方式进行商业贿赂,暗中给予回扣,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和交易所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
第十条配送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价格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配送的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医用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经核实确因配送方原因造成的;
(三)合同约定以外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四)配送会员供货不足量或不及时,被投诉三次或三次以上的;
(五)配送会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买方提出的补货、退货要求的或拒绝提供合理的伴随服务的;
(六)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以财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商业贿赂,暗中给予回扣,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交易所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
第十一条买方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交易所规则不按规定程序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医用产品的;
(二)提供虚假采购信息的;
(三)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回款的;
(四)在采购、销售、使用和回款等过程中收受回扣,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交易所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
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和制度处理:
(一)擅自发布未经交易所审核确认的有关信息,或进行虚假宣传的;
(二)不按规定缴纳交易相关费用的;
(三)擅自转让交易账号,或者私下将交易账号交由他人管理或经营的;
(四)擅自单方解除合同或拒不履行交易合同的;
(五)违反交易所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
第十三条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监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分别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扣除保证金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限制交易、列入"非诚信会员名单"、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同时将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通报违规单位主管部门。个人违纪违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