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情况良好。但个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在使用、销售非基本药物和基本药物加价销售的现象。为了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保障群众基本用药,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在我盟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现将下一步工作建议如下:
一、请各旗县市(区)卫生局尽快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学习锡卫办发[2012]324号文件,督导检查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规范用药和零差率销售情况。同时抓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无用户名的除外)必须通过"自治区采购平台"采购自治区公布的中标药品(基本药物采购平台挂网基药),所采购的基本药物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治患者,严禁倒卖或加价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规定,采购、使用、销售非基本药物(自治区增补50种非基药除外)。
三、各旗县市(区)卫生局基本药物货款集中核算中心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基本药物货款,应及时结算货款(自药品入库最长时限为一个月)。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