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各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我委将对委直委管有关医疗机构进行年度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一次,今年已到期的;
(二)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如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戒毒医院、医学检验所等;
(三)2015年度暂缓校验后再次检验合格的医疗机构;
2016年1月1日之后新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不列入本次年度校验。
二、校验申请材料
(一)《2016年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正本和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许可证到期需重新换证的医疗机构同时需携带医疗机构许可证正本;
(三)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总结(包括医疗机构总体情况、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及分析、限制类医疗技术管理情况等,详见附件2)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五)违法违规执业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情况(附件3)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处理情况(附件4)
三、校验流程
(一)校验申请受理
1.受理时间:2016年12月12日-12月15日
2.受理地点:省卫生计生委南楼2-4-5,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书面审查
1.审查时间:2016年12月16日-12月21日
2.书面审查内容包括:
(1)校验申请材料;
(2)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等情况。
(三)现场审查
1.审查时间:2016年12月22日—12月29日
2.现场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2)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3)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校验结论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校验结论,对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校验合格章,完成校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限期整改期间;
4.停业整顿期间。
四、校验有关要求
(一)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且经再次通知在20个工作日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依据《办法》,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依据《办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2.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
(四)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是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的一次全面考核,对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规范执业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不在本年度检验范围内的其他委直委管医疗机构,也请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于2015年12月9日前报省卫生计生委南楼2-4-5,扫描件报至指定邮箱。
附件: 1.2016年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总结模板
3.违法违规执业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情况登记表
4.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登记表
联系人及电话:刘 娜 029-89620738
电子邮箱:342406154@qq.com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