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做好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卫药政〔2015〕2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各医疗机构,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我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第一批6大类产品的市级价格谈判工作现已经基本结束,即将进入日常采购阶段。为做好列入本次采购范围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保证日常采购规范有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引导建立配送关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坚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引导功能,积极做好推荐、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促进生产企业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优先选择服务能力强、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业与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以省辖市为单位,同一企业的同一采购产品可指定不超过3家具备资格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对不能正常履行配送职能或配送率较低的,应要求生产企业重新确定配送关系,确保配送及时到位,满足临床使用需求。
二、做好购销合同签定。生产企业配送关系确定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的二、三级医疗机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高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被授权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采购品种、采购数量、采购价格、付款时间、履约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医疗机构不得与生产经营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不正当利益。购销双方同时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按照规定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合同双方履行情况的监督。
三、规范实施日常采购。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各市价格谈判结果,为每家医疗机构制定个性化的采购目录,以方便日常采购。各医疗机构要通过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根据本单位采购目录编制采购订单,网上采购目录内的产品,指定专人负责对网上采购订单、供货清单、发票和所购产品等进行审核验收;完善采购付款制度,制定付款流程和办法,在验收入库后60天内支付货款;根据临床需要和确定的配送关系,建立预入库制度,储存一定数量的采购产品备用。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目录外的产品及网下采购,需采购目录外新产品的应通过备案方式采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于急救用目录外特殊高值医用耗材可先行采购,后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四、严格执行配送规定。《2014年江苏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规定,生产企业要根据配送方案和购销合同,及时保质保量供货,并根据采购需要提供伴随服务。急救、急用高值医用耗材原则上4小时内送达,一般需求在24小时内送达。除因不可抗力因素,生产企业不得停止采购产品的供应,出现特殊困难的应提前2个月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备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配送行为的监管,对生产企业供应质量不合格产品、目录外产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等行为,要依据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并作出处理。
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要及时通过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公布采购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为采购双方提供好服务,确保购销各环节的公开透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采购平台网上监管系统,对采购双方的购销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对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和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供货、配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监督签订购销合同及履行情况,防止违价采购、网下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等行为发生;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核查处理;对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执行情况实行定期考核,纳入综合目标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对符合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情形,查处核实后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规定对高值医用耗材的购入价、销售价、生产企业等信息在院内进行公示,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全省各公立医疗机构第一批高值医用耗材日常采购工作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提前组织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库存产品进行盘点和清存,正式执行后,所有目录外产品停止采购。第二批高值医用耗材日常采购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月23日
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省政府办公厅、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无锡市医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