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区农村信用联社,南宁市江南国民村镇银行,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桂政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保证药品货款按时足额支付和药品正常供应,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结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各地要及时掌握情况,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有关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南宁中心支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