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药品"三统一"工作,切实履行卫生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和药款统一结算工作的监管,现就继续做好全省药品"三统一"基础数据月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2012年省政府第55次专题会议决定,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由省卫生厅调整设置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负责。卫生部门作为药品"三统一"工作成员单位,仍承担着"三统一"药品使用和药款统一结算工作的监管职能,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6月起,将原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组织开展的全省药品"三统一"基础数据月报工作改由省卫生厅继续承办。
近期,部分市(区)结合各自实际,也将药品"三统一"办公室调整设置到药监部门。为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已调整设置的市(区)卫生局,要继续指定相应科(处)室和人员负责本市(区)药品"三统一"基础数据月报相关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并及时将承办科(处)室、人员信息及联系方式上报省卫生厅。
二、2012年7月31日,全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实施药品"三统一"工作动员会之后,各地迅速行动,开展药品零差率销售。为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省卫生厅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据月报基础之上,设计下发报表,组织开展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数据月报工作。希望各市(区)积极配合,按要求及时、准确收集、汇总、上报数据,促进药品"三统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三、省卫生厅数据月报汇总工作由药政处负责,各地在具体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和联系。
联系人:陈存生电话/传真:029-8732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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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