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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8号
发布时间:2015/08/21 信息来源:查看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8号

发布时间:2015/8/2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加强对集中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供应配送的考核和管理,规范企业的供应配送行为,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退出制度,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草拟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配送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5年8月21日至9月4日。可通过信函、传真反馈意见和建议,以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个人身份反馈意见和建议的,请签名并附个人联系方式。
       信函(特快专递)请寄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联 系 人:禧  恩  
       联系电话:0471—6945676(传真)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新华大街63号旧政府大院8号楼
       邮政编码:010055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配送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年8月21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配送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退出制度,加强对集中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职责明晰、指标量化、定期考核、优
胜劣汰的配送考核机制,规范企业的供应配送行为,切实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安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和医用耗材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耗材
经营企业配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自治区集中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供应、配送行为的考核,对全部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从供货到入库全过程的考
核。
       第四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考核管理办法,负责对生产企业在全区范围的考核,对参与各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配送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考核办法,考核生产、配送企业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所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配送情况,根据考
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处理;并对旗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方法


       第六条  在采购周期内,对生产、配送企业的配送情况及全过程进行动态考核,实行量化计分,由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自
治区药采平台)自动汇总形成,总分为100分。考核周期以半年为限,每周期计分结果作为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的依据。
       第七条 对生产企业供货情况的考核,通过自治区药采平台每半年汇总的产品入库率和综合入库率进行考核。
       单一产品入库率=(每季度实际入库量÷每季度订单采购量)×100%
       综合入库率=全部产品入库率之和÷订单产品个数
       综合入库率得分=综合入库率×100
       第八条 对生产、配送企业配送的所有产品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指标为企业备货率、综合订单响应及时率、综合订单响应率、综合配送到位率、综合到货率
、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综合配送及时率、配送伴随服务和满意度等,具体内容如下。
       1.备货率是指:一个考核期内,企业可配送的产品情况,此项指标重点考察配送企业供应能力,以配送企业网上填报数量和管理部门实地抽查数量为准(管
理部门每个考核期至少抽查1次),占10分。
       备货率=平均库存备货品种数÷(公开招标挂网数+谈判挂网数+定点生产挂网数)(注;医用耗材为挂网产品数)×100%
       备货率得分=备货率×10
       2.综合订单响应及时率是指:一个考核期内,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对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下达全部订单的响应及时情况,是对时效性的考核指标,占5分。
       单个订单响应及时率=规定响应时间÷(订单响应时间-订单下达时间)×100%
       综合订单响应及时率=全部订单响应及时率之和÷订单个数
       综合订单响应及时率得分=综合订单响应及时率×5
       3.综合订单响应率是指:一个考核期内,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对全部医疗卫生机构下达的所有订单的响应情况,是对供应能力的考核指标,占10分。
       单个产品响应率=(实际配送响应量÷订单采购量)×100%
       综合订单响应率=该企业全部产品响应率之和÷订单产品个数
       综合订单响应率得分=综合订单响应率×10
       4.综合配送到位率是指,一个考核期内,全部产品自配送企业出库到抵达医疗卫生机构验收入库的情况,是对配送安全的考核指标,占20分。
       单个产品到位率=实际入库产品数÷订单响应产品数×100%;
       综合配送到位率=全部产品到位率之和÷订单产品个数
       综合配送到位率得分=综合配送到位率×20
       5.综合到货率是指:一个考核期内,生产、配送企业对全部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药械的实际供应情况,是对整个保障水平的考核,占25分。
       单个产品到货率=(实际入库量÷产品订单采购量)×100%
       综合到货率=全部产品到货率之和÷订单产品个数
       综合到货率得分=综合到货率×25
       6.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是指:一个考核期内,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对所有有使用需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供应情况,是对企业诚信和履约情况的考核,占10
分。
       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实际配送医疗机构数÷下达订单医疗机构数×100%
       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得分=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10;
       7.综合配送及时率是指:一个考核期内,生产、配送企业对所有采购订单的配送到位时间情况,是对配送时效的考核,占10分。
       单个订单配送及时率=规定配送到位时间÷(入库时间-订单下达时间)×100%
       综合配送及时率=全部订单及时率之和÷订单个数×100%
       综合配送及时率得分=综合配送及时率×10(急救、抢救药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医用耗材72小时内送达);若入库品种数低于订单品种数60%,此项不得分。
       8.配送伴随服务是指:一个考核期内,生产、配送企业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按合同约定提供的相关伴随服务情况,由医疗机构通过自治区药采平台对提供服
务情况赋分(好5分、中3,差0),占5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组织配送药品、医用耗材的现场搬运、入库;
      (2)对于医疗机构入库前发现的包装破损、有效期不符合规定要求、电子监管码及生产批号等标识不清的药品、医用耗材,要及时更换;
      (3)按医疗机构要求提供出库单、发票、产品合格证等资料;
      (4)对于医疗机构符合退换货政策规定的近效期药品、医用耗材,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退换货处理;
      (5)其他应提供的相关服务。
       综合配送伴随服务得分=全部订单配送伴随服务得分之和÷全部订单数
       9.满意度是指:一个考核期内,医疗机构对生产、配送企业的配送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是否满意,由医疗机构通过自治区药采平台给予评价赋分(满意5分
、较满意3分、不满意0分),占5分。
       综合满意度=全部订单满意度得分之和÷订单个数
       第九条 配送临床使用量小的 、急抢救药品,能够保障临床使用的生产、配送企业,在每个考核周期内,可酌情加1-2分。
       第十条 自治区药采平台每季度对生产、配送企业的积分和排名情况按盟市进行统计,并在网上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配送情况分别考核。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对生产企业供货情况考核,综合入库率达到80%为合格。
       产品得分=考核地区单个产品得分之和÷参与考核盟市数
       生产企业综合得分=考核地区综合入库率得分之和÷参与考核盟市数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对综合入库率不足80%的产品,暂停其在该区域的交易资格,对愈期不改的企业取消其在该区域供货资格。连续被取消三个区域供货资
格的,取消其在全区的交易资格。
       第十三条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生产、配送企业配送情况的考核,考核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优秀;60—80分的为合格;50—60分的给予警示;低于50分
的为不合格,并且无证据证明是由生产企业原因造成的,取消该企业在相应配送区域的配送资格。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有三个考核区域得分均低于50分的,取消其在全区的配送资格。
       综合得分=备货率得分+综合订单响应及时率得分+综合订单响应率得分+综合到货率+产品配送率得分+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得分+综合配送及时率得分+综合配
送伴随服务得分+综合满意度得分+加分项
       第十四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生产、配送企业在采购配送活动中,如有《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按
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企业对公布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考核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公布考核结果的机构书面申请复核。经复核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联动,分级监管的工作机制。
       各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配送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生产、配送企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生产、配送企业有权做出处理决定,并报自治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每个考核周期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被取消交易、供应资格的生产企业,不得参加下一考核周期的供应,由候补生产企业承担供应,医疗卫生机构因此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替代的
,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支付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八条 被取消配送资格的生产、配送企业,不得参加下一考核周期的配送,原来承担配送的产品,由生产企业另行选择配送企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原
配送企业承担。新配送企业从确定配送关系的下个考核周期开始考核。
       第十九条 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考核结果定期向相关单位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考核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考核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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